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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赋能——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热议立法法修改

立良法,方能谋善治。立法法被称作“管法之法”,关乎法律的立改废释,是一部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也关乎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在近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这是立法法时隔8年再度迎来修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良法善治打好立法基础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发生历史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在立法领域也探索和形成了诸多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

“时隔8年,将立法领域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成果经验融入立法法,将立法法进行再次修改显得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在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江西财经大学校长邓辉看来,这对于加强党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四川省委会副主委里赞认为,此次修改立法法,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研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正是在积极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里赞说。

“立法法修正草案充分体现了良法和善治的有效结合。”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会副主委姚卓匀表示,本次修改推动打造了一部更高质量的“良法”,同时在立法法修正案中充分强调了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做到了在立法过程中运用“善治”思维,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全面贯彻中共二十大报告精神,对立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盟员、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认为,本次立法法的修改,通过加快立改废释、建立法律授权机制、明确区域立法要求、强化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等内容,破解改革与法治之间存在的张力,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赋能。

“立法引擎”升级亮点颇多

“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因应时势,立足实践,亮点颇多。”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云南省委会副主委万立说。

在万立看来,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不仅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和要求,还通过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把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的内容写入法律等制度设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转化成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安排。“这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确保每一项立法都能听见人民心声、反映人民意愿,真正做到民主立法、立法为民。”万立说。

万立认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又一大亮点是增加合宪性审查内容,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此次立法法修正草案通过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的规定,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避免立法冲突,对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万立补充说。

另外,万立认为立法法修正草案确立了协同立法机制也值得关注,这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配备了立法保障机制。“此次修正案吸收地方性立法实践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协同立法机制的效力,将进一步发挥协同立法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法治保障和促进作用,为区域协调发展长效共赢保驾护航。”万立说。

据悉,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姚卓匀认为,此处修改对正在推进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以及加快构建区域联动发展新格局意义重大。

谈到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亮点,里赞表示,一方面,丰富和完善了立法指导思想,将中共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写入法律;另一方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将“合宪性审查”写入备案审查工作要求中;同时,还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和工作机制,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此次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人民性,使立法机构更有章可循。”里赞说。

“让地方立法更有空间”是立法法修改中令邓辉印象十分深刻的亮点。邓辉介绍说,修正草案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有关“仲裁制度”的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给地方立法探索留有一定空间,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改革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与国际接轨的实践需要。

切实保障立法法落地落实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为了使立法适应改革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万立建议,还应注意地方立法质量把控问题、协同立法与地方立法效力层级问题,以及改革立法授权条款问题。

“地方立法权扩大的同时,应注重保障立法质量,避免量升质降。”万立说。在地方立法质量把控方面,万立建议建立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针对地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立法成本、实施效益、潜在风险等进行事前评估;强化立法监督,建立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立法常态监督机制,制定质效评价体系,双管齐下把控地方立法质量。当协同立法与地方立法法律适用出现争议时,万立建议赋予协同立法优先适用性,保障协同立法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实质作用。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省会所在的市,与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直辖市的立法权不甚相同,但是其所面临的社会治理问题却是一致的,囿于立法权限限制,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规范。”里赞认为,设区的市一级立法权急需进一步进行区分。

里赞建议,区分城市的层级,对标省级立法权限,赋予三类城市在重点领域和改革关键环节拥有更加灵活的立法权;同时,根据城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立法需求,赋予不同的立法权限,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此外,里赞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据里赞介绍,自2015年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立法能力和立法质量得到了较大提升,取得了较好成效。然而,里赞也发现,实践中省级人大对报批法规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其实际效果同备案审查一致;加之省级人大的立法任务重,报批程序相比备案审查程序繁杂。为此,里赞建议,为了更好统筹立法资源,提升立法效率,可进一步赋予设区的市完整的立法权。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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