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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行业报协会,英文名称: AssociationofChinaIndustryNewspapers,缩写:ACIN。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公开发行的行业报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报创新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业报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新闻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行业报新闻队伍;

(三)针对行业报面临的共同性和特殊性问题,总结交流办报、经营、管理和改革的经验,探讨行业报的运作规律,推进行业报的创新发展;

(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汇集会员单位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行业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中国新闻奖和长江韬奋奖的初评;

(六)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督促行业报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协助行业报新闻道德委员会开展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案例评议、新闻阅评、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贯彻落实“三贴近”和“走转改”要求,促使行业报新闻工作者“走基层”活动常态化;

(八)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关心老新闻工作者,引导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九)兴办新闻出版等事业,开展有关新闻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过批准和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报社,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同意入会的通知;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团体发布的信息、资料或有关文件;

(六)推举本团体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安排落实开展的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本团体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1月6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