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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健身操,版权知多少?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人们居家健身的需求大大增加,线上健身教学成为新潮流。近日,刘畊宏夫妇在某平台直播带跳健身操,收获粉丝6000万,频上热搜,成为新晋“顶流”。与流量相伴而来的是争议,直播跳操存在的版权问题也值得关注,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展开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健身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健身操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条约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同属思想范畴的原理、方法、概念、实用功能等。刘畊宏的健身操由旋髋、屈膝等基本动作组成,运动者完成连续的肢体动作就能产生既定的健身效果,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落入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范畴。

其次,健身操一般不会产生艺术表达。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健身操强调燃脂、塑型的功能性而非外部视觉效果的艺术性,其附带产生的活力动感的“美感”并非创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

在司法实践方面,“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首次通过判决明确了功能性肢体动作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广播体操的动作有强身健体之功用,而无思想情感之表达,不展现文学、艺术、科学之美,并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美国瑜伽案”的判决也持相同的观点,该案原告强调其编排的瑜伽姿势与呼吸动作的组合展现了特别的美感,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瑜伽动作组合主要反映适当拉伸肌肉、韧带和肌腱,为身体供氧的健身功能,过程中体现的美感无法使其通过版权法获得垄断实施的权利。

最后,刘畊宏健身操的编排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单个健身动作不具有独创性,且属于公有领域。一套健身操对动作的选择、衔接、编排等,存在较大的智力创造空间,若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燃脂热舞操”“古风美体操”等着重展现艺术之美的健身操,在满足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舞蹈作品。

刘畊宏的“毽子操”由盘踢、磕踢、摸脚踢、抹踢4个基本动作构成,每个动作多次重复,4个动作循环为一组。该套健身操的动作编排简洁,动作与动作之间也没有多余的衔接,极致的简单与有效也是“毽子操”受到广大网友青睐的重要原因。同样,刘畊宏的“臀腿操”“拳击操”等其他健身操也采取了相同的理念,没有在健身动作的设计与编排中体现出独创性。

综上,刘畊宏的健身操属于单纯的思想范畴,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编排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刘畊宏的健身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他人发布跳操视频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另外,直播使用背景音乐存在侵权风险。

一方面,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音乐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刘畊宏直播跳操选用的背景音乐是周杰伦的经典歌曲《本草纲目》《龙拳》等,节奏明快、知名度高,为刘畊宏的“走红”增添了助力。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时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即广播行为。主播可以通过观众的打赏和礼物获得收益,不具备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因此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进行直播跳操的行为构成侵权。刘畊宏在直播时表示其已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其他主播直播跳操时也应当积极寻求授权,避免侵权。

另一方面,传播包含背景音乐的短视频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刘畊宏直播跳操的另一大特点就是交互性强,通过“批作业”的方式对粉丝的动作进行指导。随着刘畊宏的热度上升,越来越多的“刘畊宏男孩女孩”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自己跳“毽子操”的短视频。诚如上文分析,“毽子操”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录制并传播跳操视频当然不构成侵权,但网络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往往添加了《本草纲目》等歌曲为配乐,该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音乐作品,存在侵权的风险。近年来,短视频配乐侵权案件频发,例如,Papitube旗下的自媒体账号发布短视频,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网络平台,最终法院判定其侵犯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包含音乐作品的跳操短视频存在侵权风险。

当今社会,增强体质、健康生活成为大众的普遍追求,“全民健身”的时代已经悄然而至。刘畊宏通过直播提供专业的带练,同时也传递了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成功掀起了全民健身的热潮。虽然健身操本身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无论是通过直播还是网络传播,都存在对背景音乐的侵权风险,值得关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编:焦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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