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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侵权是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手段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关键在哪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清晰的答案。《意见》开宗明义,提出“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等,这些要求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而“严保护”的从严思路,可谓抓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行为心理学研究结果显示,如果要改变一个人的选择行为,施以惩罚比奖励更容易。惩罚不论大小,都能起到改变行为的作用;而奖励的大小,则会影响行为改变的程度。惩罚不止对行为人具有直接的影响,对其他人也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产生更明确的以儆效尤社会作用。惩罚体现于法律及在各社会领域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重视惩罚的作用,严惩侵权违法行为,可以视为是产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直十分重视强化惩戒作用。比如修改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最高3倍提高到5倍,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目前正在推进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重点也是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不过,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看,所取得成效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严”字并未得到充分体现。例如,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且对抢注行为的后果关注少亦缺少相应规定。法院的做法往往是只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地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另外,我国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赔偿额度都很低,平均只有几万元,上百万元的赔偿极为罕见。而美国专利诉讼赔偿动辄达到千万美元。损害赔偿过低,这与知识产权拥有者长期为维护权益所花费的巨大心血不成比例。赔偿低是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一种体现,而产权价值降价会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企业丧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变得消极。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意见》突出强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我们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彰显法律威严,才能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氛围,进而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研发热情,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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