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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5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近年来,“618”逐渐成为各大平台的重要促销季之一,并且随着直播带货的火爆,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群体。与此同时,直播带货也被曝出不少问题,规范直播带货的呼声十分强烈。
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产业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其中电商直播用户3.88亿,列各类网络直播用户数量第一。《办法》对直播营销的规范,直接影响3.88亿人的购物体验,也惠及更多的消费者。
在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方面,《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也提出明确要求。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办法》还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此前相关监管部门和协会针对直播行业已多次发出通知和指导意见,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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