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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上将!他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位

“中国革命在党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奋斗二十余年,今天已经胜利成功了……对我来说,个人的地位的高低得失已是一个非常渺小的问题。”

1955年,在申报军衔表上,他自报中将,最终却被授予上将军衔。

他就是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陈奇涵,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位军法上将。

“入不了党,我就回家修水利、种稻田!”

陈奇涵,号圣涯,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早年追随孙中山,入护国第二军讲武堂学习,历任赣军排长、连长和代营长,后进入黄埔军校任教。

在黄埔军校里,当陈奇涵郑重地向党组织提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时,有人却对他有偏见,认为他是旧军队出身的军官,需要考验,迟迟不予接收。陈奇涵拍案而起,毅然表示:“入不了党,我就回家修水利、种稻田!”

1925年2月,经好友陈赓、许继慎介绍,陈奇涵终于得偿所愿,秘密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他在自传里写道:“这个时期,是我一生中的转折点,从旧军队生活走上了为民众解放而奋斗的光明大道。以后,我在这条革命道路上从未退缩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干警王承强介绍,南昌起义后,陈奇涵回到了家乡兴国,积极组织农民暴动,为红四军从井冈山下山转战赣南闽西建立了一块坚实的落脚点,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多年之后,毛泽东公开称赞陈奇涵是“赣南农民运动的一面代表旗帜”。

图为兴国县将军园陈奇涵上将纪念亭。

毛主席亲自“点将”他担任军事法庭庭长

1954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全军军事审判工作。基于陈奇涵资历深,威望高,廉明公正,懂得军法,毛主席亲自“点将”他为军事法庭庭长。

军事法庭是一个刚成立的新单位,一切从零开始。陈奇涵与其说是上任,不如说是当筹备组长更为确切。他带着几名工作人员白手起家,从头做起。

在法庭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工作方针及任务等重大问题上,陈奇涵叫人翻译有关苏军军事法院方面的资料,又派人到图书馆、档案馆查阅我国有关的历史材料,结合我军历史上的审判工作经验和组织形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看法与想法。

1954年8月25日,陈奇涵向中央军委作《军事法庭的建立与工作》的报告。军委例会讨论后,在他的报告上批示:“目前,制法为主,习法为次。”这是中央军委对军事法庭工作方针所作的第一个明确批示。陈奇涵根据军委这一批示,为我国军法的开创做了大量工作,成为我国军法战线上的奠基人。

同年11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成立专门法院的规定,中央军委决定将军事法庭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陈奇涵出任首任院长。

1955年9月,陈奇涵被授予上将军衔。

提出“合法、及时、准确”三个办案原则

在全军军法工作座谈会上,陈奇涵针对有的同志由于对“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能服从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从而认为“独立进行审判”不能提党的领导的错误看法,从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学说的高度加以反驳。

“党是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马列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马列主义的党,必须领导一切,而且能够领导一切。法院组织的原则和制度,是我们党的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为了审判工作的公平合理而定的。” 陈奇涵说。

此外,陈奇涵提出的公开审判原则,也得到了贯彻实施。

1956年,是军法部门开始全面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各项新的审判制度和程序的一年,陪审、合议制度在全军普遍建立了起来。全军百分之七十的案件都通过了公开审判,受到了群众的监督,使办案质量得到提高,错误和偏差大大减少。

在办案工作中,陈奇涵坚持实事求是。他提出“合法、及时、准确” 三个办案原则,切实防止错判,尽量减少偏差,做到全军不出冤案。

他要求审理每一个案件,一般应在20天以内结束,个别比较复杂的案件,也应该在一个月内结案;审判工作,均应按审判程序进行;只要是冤案,应该予以平反,并向当事人认错道歉;错案则应根本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改判、释放和免予刑事处分等办法处理。

195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陈奇涵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军事法院系统的工作,同时担任军事法院院长。

1981年6月19日,陈奇涵逝世。

参考文献:

《陈奇涵传》,《陈奇涵传》编写组著,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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