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

在博弈中寻求“最优解”

数字音乐产业版权问题

在博弈中寻求“最优解”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借鉴网络游戏直播的前车之鉴,尽早关注网络直播中出现的音乐直播和翻唱行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熊琦

  互联网发展至今,尽管许多版权作品已经数字化,但很多消费者还是愿意购买实体产品。但是音乐不同,除了一小部分实力很强的音乐人能开演唱会、参加音乐节,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买唱片了,大部分人日常接触音乐,都是在网上,因此,音乐产业与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问题讨论,对于音乐产业发展来说,是必须要面对的话题。

  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推出的“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课(第一期)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以“数字音乐产业中的著作权问题与应对”为主题,分享了他的研究。

  音乐产业遭遇互联网,获利模式不同引分歧

  回顾中国大陆数字音乐产业变革过程中的版权环境,熊琦划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盗版且免费”阶段,一直从2000年延续到2010年;第二个阶段是“正版且免费”阶段,从2011年持续到2016年;最后一个阶段也就是现在我们正处在的阶段,是“正版且‘付费’”阶段,也就是从2017年到现在。

  提到“盗版且免费”阶段,熊琦说,“这是最黑暗的时代”,究其原因,由于那时我国音乐产业市场化刚刚开始,还没站稳脚跟的时候,就赶上了互联网飞速发展时期。音乐产业在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就基本全面“线上化”了。互联网发展初期,体积相对较小的音频文件被盗版情况非常严重。而且当时的音乐产业还比较弱小,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盗版,十分被动,损失很大。

  那互联网平台为什么不肩负起控制盗版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熊琦分析,发展初期的互联网产业最在意的,是用户的规模和黏性。用户黏性高、规模大,广告商才愿意投广告。因此,用户在互联网平台分享什么内容,如何上传,平台监管并不严格。而版权产业提供的是内容,内容付费是最重要的获利形式。所以,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在商业模式上的矛盾,导致两者目标不同。版权产业是许可效率至上,而互联网产业是传播效率至上,这就导致了两者之间对待著作权侵权问题时,态度完全不同。

  行政手段干预,行动迅速收效显著

  产业获利模式不同导致分歧,遗憾的是,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跟上互联网发展步伐,使得无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限制侵权者。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手段干预显得十分重要。

  2010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下发《关于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整治网络音乐网站违规行为的通告》和《关于查处第八批违法违规网络文化产品经营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整治违规网络音乐网站行动。当年12月,文化部公布了237家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网络音乐网站名单,要求限期整改。2011年1月,文化部又把眼光投向了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并涉嫌侵权盗版的违规网络音乐作品,下发通知要求清理整治相关歌曲。

  这一波行政干预,其意义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始向音乐著作权人探讨授权事宜、支付费用。

  随后,更大力度的行政干预继续发挥作用。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宣布重点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等专项整治行动。同一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到要“加强版权保护和市场监管。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支持权利人和使用者开展版权合作,推动音乐作品相互授权和广泛传播,鼓励相关单位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传播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逐步实现数字音乐的正版化运营……强化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含有有害内容的音乐作品。”

  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下线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截至当年7月31日,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对此高度重视,并按照国家版权局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加强版权自律,开展版权合作,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这一波更大力度的行政干预再次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盗版现象回流,此外,还新增了一个目标,即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手段的介入是第二个阶段最有特色的地方”,但是,熊琦提醒,行政干预效果明显,却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比如,音乐著作权市场各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应该如何建立,是无法靠行政命令来解决的。

  关注《著作权法》修订,在摸索中不断前行

  “现阶段,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付费’仍要打上引号。”对于目前中国音乐产业所处的阶段,熊琦说,从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字音乐付费金额与付费率来看,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比如,韩国市场的数字音乐付费率竟然达到了90%,这个数字非常惊人。这是由于韩国当地市场对数字版权监管严厉,且用户版权付费意识较高,韩国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的收费基本是全覆盖,几乎不提供免费的音乐播放服务。此外,在人口基数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尼西亚,数字音乐付费率也已经达到了15%,但目前中国数字音乐用户付费意愿较低,付费用户比例只有5%左右。从中国数字音乐市场收入结构来看,虽然版权运营收入与内容付费收入在总收入结构中的占比在不断增加,但是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绝大部分收入仍然来源于广告。

  熊琦提醒,目前,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仍然面临不少著作权风险。比如,网络直播中出现的音乐直播和翻唱行为,构成了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熊琦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借鉴网络游戏直播的前车之鉴,尽早关注这一问题,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熊琦还特别提醒大家关注原创音乐人与音乐平台签约合同中的著作权条款,因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往往要求著作权人以“免费、永久、不可撤销”的方式,允许数字音乐平台“使用、传播、复制、修改、再许可、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宣传推广、出版、表演及展示”,相当于要求著作权人无条件地将所有著作财产权授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这种无条件许可或转让行为,国外的著作权法律法规都有严格的规制手段,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无任何限制,只有《民法总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5条的“公平原则”,以及《民法总则》第132条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供参考,缺乏必要的裁量标准。

  熊琦还建议音乐产业从业者关注著作权专有许可的规范性、合法性。他建议从业者们关注《著作权法》修订进程,发出提高数字音乐侵权损害赔偿的声音。对于购买了正版音乐作品的平台,熊琦建议他们像视频网站一样,及时向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发送需要重点保护的版权作品名单,用好预警机制。

  “音乐产业在不断复兴,随着法律保护、执法机制的健全,加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商业模式的成熟,各方乐观的态度也开始回归了。”熊琦对于音乐产业未来发展前景保持信心。(见习记者 隋明照)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在线留言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