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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符号妙趣传心声

作为社交“宠儿”,表情符号已成为众多网友不可或缺的输入习惯。一句简单的问候语,加上一个“笑脸”“花朵”表情符号后,便倍显亲切、热情。表情符号增添了网络交流的趣味和人情味,但它所涉及的语言学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也接踵而来。

让语义表达生动完满

表情符号和表情包之所以如此流行,要归功于它们能够很好地帮助人们传递语义。在日常沟通时,人们除了依赖语境因素外,还可以通过言语符号和非言语符号来传递意义。在面对面交谈时,意义由声音这一语言符号传达;非语言符号则包含手势、面部表情、站姿和坐姿、停顿时长等。华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黄国文认为,在书面沟通中,意义由文字(符号)这一语言符号传达,非语言符号就是字体、字号、字距、行距,以及丰富多样的表情符号。表情符号包含手势、表情、姿势等多种元素,可以有效补充文字的情绪态度。

在网络交际中,交流双方一般听不到对方的声音,也看不到表情,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情景或情感缺失。而表情符号在传达基本意义的同时可以弥补这一缺失,成为人们乐于使用的交际辅助手段。西北大学文学院教授赵小刚认为,在符号学分类中,将符号分为“象似符号”(如描摹物体形状的图画)、“指示符号”(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和“规约符号”(如文字)。这三种符号具有互相补充作用,而网络表情符号就属于象似符号,可以有效补充文字的情绪态度,正如人们使用有声语言交流时,还会适度配以肢体语言(如撇嘴、瞪眼、挥手等),从而使得语义表达生动完满。

“表情符号可以更简约形象地表达态度和情绪,传递一些不适合用文字表达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王贵元告诉记者,人们常用的社交软件对话式交流,实质是面对面口语交流的书面化,但在这一过程中,交流者的面部表情、动作等辅助手段无法或不便用文字表现,这正好让表情符号有了“用武之地”。

体现新技术对司法影响

随着一个个表情符号的发送,情感交流变得更加高效的同时,也裹挟着风险。随着我国民事证据种类越来越多,表情符号近年来也开始在案件判决书中频频“露脸”,同文字内容一样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辅助证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作为出租方,在微信上对被告提出加租意愿,被告随后回复了一个“太阳”表情。原告对此理解为“同意以及感谢”。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微信上告知加租事项后,被告“并未表示否定”,因而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前文提及的案件正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和法院对“太阳”表情符号意思的理解,影响了最终的判决。对于不同人对同一个表情符号的差异性解读问题,黄国文认为,无论表情符号有多丰富或多复杂,它都是人工的,而不是自然的。表情符号是人造的、人工的机器语言,它所表达的意义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场合、语言社团)可以单独传递意义或辅助意义的表达,但对于复杂的概念或正式的场合,它的使用和意义表达则受到限制。由于每个表情符号在不同人的眼中通常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对其意义的解读也是因人而异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认为,对表情符号的表达含义认定,应按照公众是否形成共识作为证据认定的标准。判断公众是否形成共识,又可以按照表情符号是表“情”还是表“意”作出区分,表达情绪的符号,如笑脸、太阳等,通常不宜作为认定表达同意的证据;但“ok”手势则通常可以认定为是表达同意的意思,这并不违反《民法典》有关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的规定。

作为辅助证据的表情符号并不能对案件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不可夸大其具有的法律效力。从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来看,法院之所以认定微信表情符号的证据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根据微信对有关表情符号的约定和人们通常使用该表情符合的理解,而是结合了本案的其他具体情况。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官对表情符号含义的认定,是综合双方之间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聊天背景、上下文逻辑关系等诸多要素得出的,不是单凭一个表情符号直接认定的。法官围绕着对太阳表情符号的证明力认定的过程,其实就是辅助证据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

对于表情符号作为辅助证据的认定,刘德良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具体规则。首先,要看符号本身跟待证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如果无关,就直接排除。如果有相关性,再看双方表情符号是否完全一样。在完全一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表情符号所表达意思有歧义的话,则应该按照表情符号所预设的含义理解;如果没有预设含义,则可以按照一般人对该表情符号的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一方有不同主张的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次,如果双方表情符号不完全一样,就应该遵循“系统性或整体化思维”,从交流的背景、语境或上下文之间逻辑关系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表情符号的含义。

表情符号作为证据认定,还存在着其他应用难点,比如表情符号众多,不同程序或不同机型使用的表情符号存在一定差异等。综合来看,表情符号能够作为证据被认定,主要是体现了新技术对司法的影响。谢鸿飞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裁判者顺应新的社交方式,在特定情形下,认定表情符号具有表达意义的功能是妥当的做法。

系统性发展难度大

尽管表情符号在意义认定上难度较大,但它也具有文字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不管是语素文字、音节文字,还是音素文字,内部都有严密的系统性,人们不可“望文生义”,而对表情符号却常常可以“看图说话”。凭借表情符号,不同国家的人们也能够“望图生义”,直接理解彼此想要传达的信息。

表情符号不受语言约束。在成熟的文字体系中,个体字符的特殊使用虽然也有超语符的现象,但总体上是受到相应语言的音义系统约束的,因而字符的使用在不同语言之间很难正常交流。但共同的生理机能决定了人们具有相同的认知结果,如人快乐时面部表情是开心的。面对这样的表情符号,人们便拥有相同的反应。赵小刚认为,在此认知前提下,直观简单的表情符号便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它可以比字符更形象、更直观、更简洁地表示某些情态和意思。在此基础上,简单的跨国交流成为可能。

但是,表情符号不可能取代文字而成为一种能独立表达复杂思想的符号系统。郑州大学文学院院长李运富表示,尽管表情符号能够超越语言、超越国家进行沟通,但是这种沟通属于大致的意会,并非准确的信息,更无法表达复杂的思想。所以,表情符号只能在特殊场合起到一些特殊作用,不宜推广。

网络表情符号语言通常只适用于一般网络社交活动。刘德良认为,由于缺乏语法、句法结构的支撑,它难以胜任那些要求语言表述准确、完整、严谨的社交场所,尤其是涉及法律问题的场所。

不仅如此,不同民族、不同国别的网民对同一表情符号的意义往往会有不同理解。赵小刚举例说,在我国,人们习惯以点头表示认可与同意,用摇头表示反对与否定。但在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等国,人们却用摇头表示同意,点头表示反对。如果我国网民从中国文化背景出发,理解尼泊尔人发来的摇头表情符号,就会出现沟通不畅甚至误解的情形。王贵元认为,总体来说,简单的表情符号交流能量有限,只能作为文字的辅助工具,未来获得进一步系统性发展的难度较大。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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