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新形势下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要从何处入手?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他表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立法建设还存在短板。建议立足我国新发展阶段要求,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与人民群众关系极为密切的工作,也是人民银行多年来积极推动的一项重要事业。近年来,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刘桂平:近年来,人民银行主动协调、联动多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从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前发展。一是统筹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建设,推动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持续规范,监督检查效能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二是统筹推进金融教育工作,联合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有序推进金融教育常态化阵地化建设,积极推动金融核心概念纳入国家课程标准,形成金融素养教育长效机制。调查显示,2021年,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指数为66.81,与2019年、2017年相比分别提高2.04个和3.10个百分点,在二十国集团中排名较好。
三是统筹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最高人民法院、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压紧压实金融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有效建设好投诉监测分析系统,推广金融纠纷在线调解,努力使金融矛盾纠纷消弭于初起、化解于萌芽,金融消费者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渠道进一步畅通。
四是统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推动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升,基本建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补齐民生领域短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时报》记者: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哪些短板亟待补齐?对此您有何建议?
刘桂平:当前,我国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一系列重大发展成就,但也要看到,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给金融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进入新发展阶段,伴随着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消费者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再加上违法违规手段更为复杂、隐秘,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素养还不高,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易遭受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具挑战。从国际趋势看,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后形成的广泛共识。相较而言,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水平与主要经济体存在差距。现阶段,高层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缺失已成为制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明显短板。为此,有必要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制度,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更好破解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金融时报》记者:您可否具体介绍一下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同时,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是否成熟呢?
刘桂平:针对金融领域的特点,制定统一、明确、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全面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意义重大。
一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同样如此。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提供制度性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金融服务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二是补齐制度短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需要。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和顶层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现有的法律框架仍缺乏高层级的专门立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根本利益,也制约了我国金融法治化发展进程。
三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新形势,体现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需要。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错综复杂,需要通过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好“红绿灯”,明确监管规则,真正体现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要求。
四是借鉴国际经验,缩小与主要经济体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立法差距的需要。近年来,各国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安排。我国应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缩小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这方面的差距。
当前,我国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基本成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具有可行性。一是基本构建了监管体系。2011年以来,原“一行三会”陆续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构建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二是具有较为坚实的行业基础。近年来,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普遍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资源配置和队伍建设也在逐年强化。三是具有较为长期的制度实施经验。我国自2013年起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范,制度内容不断充实,制度框架逐步完善。四是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社会各界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很高。特别是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金融为民理念引领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通过立法加以强化。
《金融时报》记者:您觉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解决哪些问题?
刘桂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立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解决金融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着力构建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全面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
一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定,并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护,全面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二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义务,对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流程管理进行规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格式合同和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的行为监管,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
三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监管分工,明确履职边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四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重拳整治,强化威慑力。
五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考域外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的良好经验,设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投诉纠纷处理能力和解决效率。
责编:焦瑞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