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变资产 专利变红利
近日记者从中国技术交易所获悉,北京市首单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技所—中关村担保—长江—1-10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
“今年4月30日,该专项计划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服务机构做好优质基础资产的筛选入池,加快推进首期专项计划的设立和发行工作。”中国技术交易所总经理郭书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满足科技型企业
融资需求
近年来,在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持续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稳步发展,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重要基础。数据显示,自2018年至今,我国累计获批和发行了20多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拟实现融资超过200亿元。
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种模式,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证券化即以专利许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旨在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对记者表示,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专利全生命周期或特定时间内产生的许可费收入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是一种以知识产权衍生债权或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证券融资的金融操作。
“这实际上是目前世界上最通行、最常见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方式,也准确体现了在资产投资逻辑下知识产权收益与知识产权本身的重大区别,这一点对于从资产投资视角下看待科技成果转化至关重要。准确的资产价值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肖尤丹说。
“作为北京首单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中技所—中关村担保—长江—1-10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于进一步挖掘北京地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积极促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全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实践价值。”郭书贵说。
据悉,该专项计划由中技所作为原始权益人,采取专利二次许可模式,以储架发行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该专项计划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可分期发行,每期专项计划期限不超过3年。该项目由长江资管作为计划管理人,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增信和担保机构。其中,储架发行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能进一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审批和发行效率,提高融资的灵活性。
郭书贵表示,该系列专项计划中,中技所主要履行原始权益人职责,即根据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基础资产,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中技所还将会同增信机构、评估和评级机构等,共同开展入池企业尽职调查、基础资产筛选评价、专利质押等,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同时,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知识产权“变现”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何优势?
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比较为例,肖尤丹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上是以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中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财产担保向借款方借款、贷款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知识产权人与资金提供方的借贷关系,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中可转让财产权的财产价值,必然远高于融资取得的借款或贷款资金,这显然只是知识产权部分财产权的货币化,而并没有实现任何价值增值,也没有任何资金杠杆效应。而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以未来的许可费收入作为资产,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将其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投资性金融产品,从而将实现明显的价值增值和资金杠杆效应。
“质押融资是对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质押,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企业将会失去知识产权所有权,而专利许可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事宜许可费的未来收益作为偿付对象,并不影响企业的核心技术所有权,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也不稀释股权,更有利于企业长期的发展。”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顾志恒对记者说。
同时,顾志恒也表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于知识产权的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资产结构设计,在实现信用增级方面也较一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要求更高。
探索尚处初级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在知识产权领域拓展运用的结果,也是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和投资属性逐步得到资本市场认可的结果,是科技创新要素从科研资源向市场化资本要素转化的关键结合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就是打通知识产权与资本要素市场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实现要素转化和资本赋能。”肖尤丹说。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新途径,可以在不影响科技成果权属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帮助企业加快成果转化。”顾志恒说。
顾志恒表示,对于高校而言,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要梳理现有的存量知识产权,将已经转化的知识产权和应用前景较好的知识产权筛选出来,尤其是选择区域产业对接能力强的知识产权组合;与高校科研人员的创业活动结合起来,只有企业才是融资的真正需求方。
但是,无论从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是知识产权等创新要素市场化改革和资本要素市场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现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显然还处于初期的探索试验阶段。
“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尚处于探索阶段,知识产权许可权所能带来的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高回报性,尚不能为市场所普遍接受。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有着很大的影响。”顾志恒说。
肖尤丹认为,未来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必要以点带面,健全基础性制度建设和突破观念性、体制性障碍。在知识产权一端,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与资本、资产的关系,理清知识产权价值与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资产价值、财产价值和产品价值的重大差别,区分知识产权资产属性与知识产权资产的投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