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应用图标“撞脸”,伤的不止是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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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琳琅满目的应用程序及其提供的资讯产品服务,构成了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应用程序图标作为虚拟空间中的商品服务外观,逐渐成为新型的商业标识,承载着重要的商誉。通过仿冒其他经营者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程序图标的“搭便车”行为,是吸引流量的手段之一。如何运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成为业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因认为手游《雷霆狂暴》运营方广州某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麒公司)、广州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冰某公司)擅自将手游《永恒纪元》应用程序图标及宣传图改编用于《雷霆狂暴》游戏,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永恒纪元》运营方广州某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七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该案,认定两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权及不正当竞争,某麒公司、冰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某七公司美术作品“《永恒纪元》游戏ICON(图标)-侧脸女神”“祈祷侧脸女神”的著作权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某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因涉及在规制仿冒应用程序图标纠纷中,如何妥善处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竞合问题而受到广泛关注。
诉由:
手游图标“撞脸”他人作品
《永恒纪元》是某七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游,拥有一定受众及知名度,曾获得“十大最受海外欢迎游戏”等奖项。自游戏上架三年多以来,“侧脸女神”图片一直作为该游戏应用程序图标发布在苹果应用商店等渠道,但该图标未注册为商标。图标中载有游戏的英文名称“WAR OF RINGS”,图中女神原型为游戏内角色“精灵女弓箭手”及代言人“精灵小姐姐”,而宣传图“祈祷侧脸女神”是女神的全身形象。
某七公司在经营中发现,由冰某公司与某麒公司共同运营的《雷霆狂暴》游戏,其应用程序图标与自己游戏应用程序的“侧脸女神”图片相似,但图中载有的“WAR OF KINGS”并非《雷霆狂暴》游戏的英文名称。此外,《雷霆狂暴》游戏还使用了与“祈祷侧脸女神”图相似的宣传图。
随后,某七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冰某公司与某麒公司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余元。
对于某七公司的起诉,冰某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被诉侵权应用程序图标、宣传图与某七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有极大差异,不构成对某七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冰某公司使用迥异的名称、享有独立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宣传,两游戏的玩法、游戏角色等不近似,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麒公司未作答辩。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上述判决。
焦点一: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仿冒应用程序图标的行为,如何通过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生态应予厘清的突出问题。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上,该案主审法官陈艳玫表示,著作权法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等权益提供保护,只要应用程序图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就享有相关著作权,则可援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用程序图标为了适应利用场景,通常以小尺寸图片的有限空间简明传达应用程序的特有信息。基于此,使用相似应用程序图标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图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精简设计的图片是否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是否具备独创性,以及两图标是否实质性相似。比对时既要结合图标给受众的直观整体观念,也应关注图标的重点信息。因此,认定仿冒应用程序图标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重点审查图标是否构成作品及实质性相似。
回到该案,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某七公司的游戏应用程序图标“侧脸女神”、宣传图“祈祷侧脸女神”展现了魔幻风格的造型,具备独创性,同时体现了艺术美感,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七公司享有两作品相关著作权。涉案两款游戏应用程序图标经叠加后基本重合,人物局部不同,英文文字仅有一字之差,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两游戏的宣传图也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某七公司涉案图片发布更早,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有接触可能性,应认定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对某七公司两图片进行局部添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侵犯了某七公司美术作品的改编权。
焦点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仿冒应用程序图标的诉讼中,往往涉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问题,对此业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如果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是否有必要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均满足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同时评价还是择一认定等。该案在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础上,同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对此,陈艳玫表示,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角度和保护要件不同,若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对图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损害某七公司的竞争利益,则有必要在认定著作权侵权之外,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
在该案中,合议庭认为,某七公司的应用程序图标载有游戏的英文名称,图中女神形象与游戏元素紧密关联,且经聘请代言人进行了宣传。游戏以该图标发布在各宣传下载渠道,经过3年多的实际使用,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公众在接触到该图标时能建立起与游戏的联系,故该图标具备区别游戏来源的显著性,属于特有包装、装潢。某七公司、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为游戏从业竞争者,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对于某七公司所运营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应知悉,其使用与某七公司游戏相似的图标作为自营游戏的应用程序图标,特别是将图标中某七公司游戏的英文名称仅改动一个字母,容易导致玩家误认,产生来源混淆,明显是有意为之。因此,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仿冒某七公司的应用程序图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游戏宣传图“祈祷侧脸女神”不构成游戏特有的包装、装潢,某七公司相关权益已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某麒公司和冰某公司就该图片的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网络时代,应用程序图标被赋予了商业标识的新内涵,广州互联网法院始终积极探索网络空间司法保护规则,特别对于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对于仿冒应用程序图标的不法行为,该案通过司法裁判予以有力打击和震慑,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新客体领域的妥善适用,进而构建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生态。”陈艳玫表示。
责任编辑:牛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