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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孙燕姿”不要伤了孙燕姿

近日,“冷门歌手”孙燕姿发文回应“AI孙燕姿”成“顶流”一事,再次引发业界对于AI“创作”版权问题的探讨。凭借与孙燕姿极其相似的音色,“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等歌曲在哔哩哔哩等视频网站上的播放量均达到百万。“AI孙燕姿”之所以能够拥有孙燕姿的音色,关键在于其利用算法模型训练而成的具备孙燕姿音色的声学模型,将该模型应用于目标翻唱歌曲,就可以得到酷似孙燕姿翻唱的歌曲。其实,这一操作背后暗藏诸多版权侵权风险。

在AI模型训练阶段,需要使用大量孙燕姿的歌曲作为训练数据。若是未经许可从音乐网站下载歌曲并将之用于训练模型,那么该下载行为涉及孙燕姿等相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复制权授权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将数据用于模型训练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AI孙燕姿”翻唱的歌曲很有可能会挤兑原歌曲的收听量、销量等,且将“AI孙燕姿”翻唱的歌曲上传到各大视频网站,会获得流量、播放量以及粉丝增量等显性或隐性收益。在这种情形下,很难将该行为归入到合理使用的某一情形。

同时,AI模型训练阶段未经许可使用孙燕姿的声音涉及的问题也值得关注。使AI模型具有孙燕姿的音色并翻唱歌曲是否会侵犯孙燕姿的民事权利?侵犯何种民事权利?目前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声音权”,但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自然人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因此,若未经授权使用“AI孙燕姿”翻唱歌曲可能会有人格权侵权风险。

在AI翻唱阶段,也存在复杂的版权侵权问题,可能会侵犯目标翻唱歌曲作者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以及邻接权人即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周杰伦的歌曲《发如雪》为例:第一,要想翻唱该歌曲需要先获得其录音文件,歌曲的录音文件一般都是从网络上下载得到,若未经《发如雪》的著作权人即词曲作者周杰伦与方文山、表演者即周杰伦、录音制作者即唱片公司的许可,擅自存储《发如雪》的音频文件用于AI模型翻唱,可能会侵犯以上三方权利主体的复制权。第二,若是将“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制作成录音制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第三,“AI孙燕姿”的翻唱过程并不会侵犯孙燕姿的表演者权,因为哪怕音色极为相似,让大部分人难以辨别真假,该翻唱歌曲的实际演唱者仍然是“AI孙燕姿”而非孙燕姿本人。第四,若在进行AI翻唱时使用了《发如雪》的原版伴奏音频,并将该翻唱版《发如雪》上传到各视频、音频网站,需要取得该伴奏音频的录音制作者授权,否则可能会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也会侵犯《发如雪》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五,若是通过直播这种网播的方式播放“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极有可能会侵犯该歌曲著作权人的广播权。第六,若是在餐厅、咖啡厅等经营场所播放翻唱版《发如雪》,属于公开的机械表演,未经授权擅自播放该歌曲极有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此时与这首《发如雪》由谁演唱无关,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发如雪》这个音乐作品的旋律、音调等音乐要素以及歌词,若未经授权则不论由谁演唱该歌曲均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第七,若是将本由孙燕姿本人演唱的歌曲署名为由“AI孙燕姿”翻唱,来彰显“AI孙燕姿”模型的优越性能,以此来赚取噱头以及后续可能的商业利益,可能会侵犯孙燕姿所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AI音乐的时代浪潮已然卷起,对待AI音乐不应全盘否定,而是应当将AI作为歌曲创作的工具,利用AI来促进人类音乐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应在法律框架内给予AI音乐足够的支持以及必要的限制,充分发挥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功能和激励功能,合理平衡AI模型开发者、目标音色歌手以及被翻唱歌曲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激励更多的音乐人选择利用AI来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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