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TV”诉前行为禁令获支持—— 剧本杀:火爆的市场 难解的纠纷
综艺节目《明星大侦探》的热播,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剧本杀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该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就芒果TV(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芒果探案馆”商标侵权案发出诉前行为禁令,判令“芒果探案馆”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停止以“芒果探案馆”名义继续开展招商加盟,以及停止被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提起诉前行为保全
2016年,芒果TV自制综艺《明星大侦探》第一季开播,其播出后获得广泛好评。该节目播出后,一度引发“剧本杀”热潮,而芒果TV也开始试水线下剧本杀门店业务,并在长沙和上海开设了线下体验店。
为有效保护《明星大侦探》这一热播节目的知识产权,芒果TV进行了较为周密的知识产权布局。记者以名为“明星大侦探”的商标进行初步检索后发现,芒果TV针对该节目申请注册了45件商标,基本覆盖了全类别商标。涉及此次行为保全的第19547871号“明星大侦探”商标便是其中之一。而另一涉案商标是名为“芒果TV”的第14919320号商标。
涉嫌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是芒果TV提起此次诉前行为保全的两大主要理由。其向法院称,“芒果探案馆”的线上、线下剧本杀服务招商、经营、推广中,使用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和字样与上述两件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此外,“芒果探案馆”在其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和招商加盟时,使用了“‘芒果探案馆’门店是‘芒果TV战略合作品牌’、提供的剧本杀是‘综艺正版授权独家剧本’,系‘明星大侦探真人版’”等字样,此举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基于此,芒果TV向普陀法院提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对于芒果TV的申请,“芒果探案馆”并不认可并表示,其宣传内容是基于双方合作实际情况,不构成虚假宣传,并且相关标识与前述的两个商标有显著的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采取诉前行为保全,会造成线下多家门店的运营混乱。
普陀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裁定。
推进行业良性发展
据了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多体现为“责令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因此其也被称为“行为禁令”。由于诉前行为保全是在案件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一旦执行将对被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从保全请求权的基础、保全理由的紧迫性、申请人面临的损害后果,以及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据该案审理法官王萌介绍,该案系一起“剧本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涉及“线上+线下”多渠道侵权,“自营+加盟”大范围覆盖等情节,法院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在严格审查行为保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行为保全的急迫性与必要性、双方利益平衡及对社会公益的影响等诸多因素,依法裁定实施诉前禁令。
“法院在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时需要严格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及时有效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因权利滥用而损害竞争秩序。”王萌表示。
“为权利而诉讼,为竞争而斗争。”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诉前行为保全体现出剧本杀行业正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相关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剧本杀门店超过4.5万家,2021年我国剧本杀消费者规模约为941万人。与此同时,实体店的短板也逐渐凸显,其中之一便是“剧本杀商户的连锁化程度依然较低,78%商户为单店经营,93%的商户具有自己的独立品牌,但具有全国和行业代表性的品牌仍然较为匮乏。可以说,目前线下实体店仍处于发展初期。
“剧本杀本质仍为内容行业,因此,相关从业者应进行周密的知识产权布局,通过内容创新、提高服务水平等推动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一位不愿署名的从业者表示。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责任编辑:牛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