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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商标,东莞两家企业被判赔50万元—— “原创”+“借鉴” 聪明反被聪明误!

“虽然自己也有商标,但就是觉得别人的更好。”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规范使用自身享有的商标,而是在使用自己商标的同时攀附人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一种“原创”加“借鉴”组合方式出现。殊不知,这种企图规避侵权风险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在审结的一起涉“安踏”商标的侵权案件中,便对此类不规范使用商标行为予以规制,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安踏公司)50万元。

纠纷起,“安踏”诉侵权

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安踏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制造和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主营产品包括运动鞋、服装及配饰等体育用品。2006年及2008年,安踏公司为安踏品牌的弧形LOGO申请注册了第6541035号、第5604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等。2009年和2013年,安踏公司连续两次成为中国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2017年,安踏公司再次成为中国奥委会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

福建省永春县人王某于2013年及2014年,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分别成立了东莞市天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天矛公司)与东莞市纤伽服装有限公司(下称纤伽公司),两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服装衣帽等。2019年,王某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注册了第36907003号“T-MAO”图文商标,并将该商标授权给自己名下的天矛公司及纤伽公司使用。此外,两家公司还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天矛运动专营店”,售卖由两家公司生产的“T-MAO”服装。

其后,“天矛运动专营店”售卖的“T-MAO”服装引起了安踏公司的注意。经对比,安踏公司认为,“T-MAO”服装在设计上,并没有规范使用“T-MAO”图文商标,而是在服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安踏公司拥有的涉案商标近似甚至相同的图案,涉嫌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安踏公司将两家公司及王某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被诉两家公司及王某并不认同安踏公司的观点,认为其在服装设计上实际使用的标识与“T-MAO”图文商标完全相同或仅存在细微差异,而与安踏公司的涉案商标则存在巨大的差异,两者没有任何联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矛公司与纤伽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服装上的标识,对第36907003号“T-MAO”图文商标图形的弧度、方向、粗细、大小均做了改变,突出显示了图案,缩小了文字所占比例。法院认为,该标识与安踏公司的涉案商标图案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图形相似,两者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且其使用于同类商品上,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安踏公司或者与安踏公司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安踏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尘埃落,获赔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向东莞中院提起了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同样认定天矛公司、纤伽公司及王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将赔偿额由2万元提升为50万元。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问题上,为证明天矛公司与纤伽公司侵权商品销售量及获利情况,争议双方均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安踏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库存量及单价,计得销售金额约为100多万元;天矛公司、纤伽公司及王某对其销售后台数据进行下载及筛选并进行公证,显示筛选后的销售金额约为36万元,其经剔除退货、刷单等后,主张实际销售金额不足15万元。但二审法院认为,天矛公司、纤伽公司与王某提交的数据是经其自行筛选所得,并非原始数据,不能客观反映真实销售情况,不足以推翻安踏公司提交公证书所显示的销售数据。因此二审法院采信了安踏公司的主张,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天矛公司与纤伽公司销售量及获利较大。

同时,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安踏公司涉案商标通过广告宣传、赞助重大体育赛事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该案侵权方式为生产及网络销售,侵权范围较广等因素,酌定天矛公司、纤伽公司及王某连带赔偿安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感谢二审法院的公正判决!”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安踏公司代理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雨轩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表示。他认为,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进而傍大牌、搭便车亦同样是主观恶意的体现,二审法院的判决给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二审法院将案件的判赔金额由2万元提升到50万元,这一大幅的改判更是体现出东莞中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予以保护的力度与决心。

本报就该案联系采访另一方当事人王某,截至发稿时,未获得有效回复。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一定要按照注册商标的图样规范使用。如果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面临法律诉讼。”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告诫相关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属于商标法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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