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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中所见的“毒药”

“毒药”一词的含义古今有一些差异,与今天理解上的指可以致人死亡或带来极大伤害的“毒药”不同,最初的“毒药”就是指一般的“药”或气性酷烈的“药”。《周礼·天官冢宰》说:“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黄帝针灸甲乙经》卷六“五味所宜五藏生病大论第九”说:“毒药攻邪,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服之,以补精益气。”这里的“毒药”就是指一般的“药”或气性酷烈的“药”。“毒”字在早期典籍中常被训为“厚”,或通作“笃”,都是“厚重”之义,用于指药,就是指药的气性酷烈而言,所以“毒药”就是“气性酷烈的药”的意思。既然“气性酷烈”,当然就会有“毒”。所以,中医认为“无药不毒”“是药三分毒”,中医典籍也很早就根据药性的酷烈程度,对药进行了各种分类。例如,《黄帝内经·素问·五常致大论》分“毒”为“大毒”“常毒”“小毒”和“无毒”;《神农本草经》将药分为上中下三品,上药“无毒”,中药“无毒,有毒”,下药“多毒”。

从古至今,“药”“毒”都关系密切,亲如一家;只要是“毒”,即可入药;“药”是带毒的“药”,“毒”是入药的“毒”。尤其治疗重症,经常要用毒药,正所谓“沉疴要用猛药”,也即《尚书·说命上》所谓“若药弗瞑眩,厥疾弗瘳”。中医通过选材、制作工艺、计量、配比和使用者的不同,巧妙地以“毒”入药,“以毒攻毒”,常常会“化腐朽为神奇”,使治疗产生奇效。当然,掌握好毒药的配比和计量是用药能否成功的关键,毒药用好了就是“药”,用不好就真成了“毒”,自然也会带来死亡或严重的伤害。明代王绍隆《医灯续焰》卷20“医范”说:“古人有云:药贵合宜,法当应变。泥其常者,人参反以杀人;通其变者,乌头可以活命”,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出土文献中也有一些有关“毒药”的资料,现挑选其中几种,结合传世文献介绍阐释如下。

莽草

莽草又名葞、芒草、菵草、春草、石桂、红桂、鼠莽、山木蟹、红茴香、醉药等,属木兰科,《神农本草经》列为“下品”。莽草的枝、叶、根、果都有毒,尤以果壳毒性最大。莽草常用于治疗跌打损伤、腰肌劳损、关节炎、风湿等症。莽草中毒后的症状是头晕、恶心,严重者会抽搐,呼吸困难,直至死亡。因莽草的果实与八角很像,所以至今还常有误把莽草果实当八角使用而中毒的事件。

莽草除了可以入药外,还可以用来毒鼠和毒鱼,“鼠莽”一名即因其可以毒鼠而来。阜阳汉简《万物》W057有“杀鱼者以芒草也”的记载,这与《山海经·中山经》说葌山:“有木焉,其状如棠而赤叶,名曰芒草,可以毒鱼”的记载正合。典籍中记载的可用于“毒鱼”的毒药,还有如下数种。

1.葶苎。《山海经·中山经》:“熊耳之山有草焉,其状如苏而赤华,名曰葶苎,可以毒鱼。”葶苎俗称“醉鱼草”,《本草纲目·草部》卷17:“渔人采花及叶以毒鱼,尽圉圉而死,呼为醉鱼儿草。”

2. 芨。芨即乌头,《尔雅·释草》:“芨,堇草。”《山海经·中山经》说柄山:“有木焉,其状如樗,其叶如桐而荚实,其名曰芨,可以毒鱼。”

3. 巴豆。桓谭《新论·祛蔽》:“譬若巴豆毒鱼,礜石贼鼠,桂害獭,杏核杀猪,粉鳅畏椒,蜈蚣畏油,天非故为作也。”

4. 芫花。芫花俗名“毒鱼”,《千金翼方》卷3“本草中”:“一名去水,一名毒鱼,一名杜芫。其根名蜀桑根,疗疥疮。可用毒鱼。”

5. 羊屎柴。《本草纲目·草部》卷21:“一名牛屎柴。生山野,叶类鹤虱,四月开白花,亦有红花者,结子如羊屎状,名铁草子,根可毒鱼。”

6. 荨麻。《本草纲目·草部》卷17:“叶似花桑,或青或紫,背紫者入药。上有毛芒可畏,触人如蜂虿螫蠚,以人溺濯之即解。有花无实,冒冬不凋。挼投水中,能毒鱼。”

7. 鱼藤。《台湾通史》卷28“虞衡志”下“滕之属”“鱼藤”条说:“鱼藤,叶并生,性毒,服之死。乡人用以毒鱼。”

除以上所举之外,典籍中还记载了一些虽然不是“毒药”却也可用于毒鱼的植物,其中有泽漆(清代多隆阿《毛诗多识》卷11)、木瓜烧灰(《本草纲目·果部》卷30“木瓜下”引《淮南万毕术》)、木茶子(《天工开物·膏液第十二》)等。

典籍记载用“莽草”毒鱼的具体做法是“人用捣以和陈粟米粉,纳水中,鱼吞即死,浮出,人取食之无妨。”(《本草纲目·草部》卷17)《淮南万毕术》作“取莽草叶并陈粟米合捣之以内水,鱼皆死”。宋代沈括《补笔谈》卷3“药议”谓:“襄、汉间渔人竞采以捣饭饴鱼,皆翻上,乃捞取之。”几种典籍所述的方法大致相同。

“毒鱼”属于“涸泽而渔”的做法,破坏力较大,既污染环境,又会伤及无辜。台湾文献丛刊《树杞林志·志余》载有一首诗,其中有句作“一网打尽既不宜,绝流而渔更惨之;还有一端加倍惨,截把江河毒药施。”形象地评估了“毒鱼”造成的惨状。为此,历代都立法对“毒鱼”加以限制。《荀子·王制》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这一记载与出土文献中秦汉的律令正可对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说: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绳(孕)重者,毋毒鱼。”“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泉。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

“毒鱼”在佛教中被视为“恶业”,传撰于宋代的《阴骘文》中即有“勿登山而网禽鸟,勿临水而毒鱼虾”的告诫。明代闵文振著志怪小说《涉异志》中有条,就讲了一个明宣德年间宁德督银场太监周觉成因毒鱼而被索命而死的故事,正是这一观念的反映。

礜石

礜石又名白礜石、太白石、立制石、青分石、固羊石、食盐、泽乳、鼠毒、毒砂等,是一种性热含砷的矿石,即硫砒铁矿,是凝制砒霜的主要原料,《神农本草经》将其列为“下品”。礜石入药常用于治疗诸风、丁肿痈疽、痔漏、七窍病、风毒脚气等,并治疗一切蛊毒、妖邪和鬼疰病。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伤痉”条下治疗“诸伤,风入伤,伤痈痛”方中就用到了“礜”,但因帛书上下文皆残,具体计量和用法不详。

礜石在古代常用于毒鼠,《山海经·西山经》说皋涂之山“有白石焉,其名曰礜,可以毒鼠”。郭璞注:“今礜石杀鼠,音豫;蚕食之而肥。”

因“礜石”为白色,故又称“白石”,它与红色的“丹砂”、黄色的“雄黄”、青色的“曾青”、黑色的“磁石”并称为“五色石”,是“五石散”的主要原料,也是古代“炼丹”的主要材料。魏晋间,人们认为“五石”含“精”,称为“五石之精”,认为服食“五石散”可以“神清气朗”“身轻不极(极是疲惫之意)”甚至可以长生久视。《黄帝九鼎神丹经诀》说:“礜石,少阴之精,入五石之数,炼而服之,令人不老不死。”

因“五石”含“精”,古人又用来作为辅料冶炼制造阳燧、刀剑、威斗和铜镜等器物,认为用“五石”为辅料冶炼出的器物可以趋吉避凶,坚固精良。东汉“杜氏镜”有一类铭文作:“遗杜氏造珍奇镜兮世之眇微,名工所刻画兮湅(炼)五抵(砥)之英华,睪=(绎绎)而无极兮辟邪配天禄,奇守(兽)并来出兮三乌……所欲,吏人服之曾(增)秩禄,大吉利。”其中的“五抵(砥)”就是指“五石”,体现的正是这一思想。《越绝书》卷11“记宝剑”中薛烛回答勾践的话里有“夫宝剑,五色并见,莫能相胜”和“干将作剑,采五山之精,合六合之英”之句,其中的“五色”和“五山之精”也是这一观念的反映。“五石”还可以辟兵,东汉《宜虫桑镇墓文》里就有“五石辟金兵”的记载。

古代医书说礜石可以“辟除众恶,杀鬼逐邪气”,所以礜石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镇墓驱鬼。在汉代的镇墓文中,“五石”常被称为“神药”,如《东汉阳嘉曹伯鲁镇墓文》说:“何以为信?神药厌鎭,封黄神越章之印。”《东汉咸阳永平三年镇墓文》中有“慈(磁)、礜、雄黄、曾青、丹沙(砂),五石会精,众药辅神,冢墓安宁”的话,《东汉光和二年段氏镇墓文》有“故礜石厌直□,曾青厌东南”的记载,传出山西的《东汉王氏镇墓文》中有“礜石八两在东方”之句,皆可为证。用“礜石”驱鬼的实例还见于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咎》篇,简文说:“鬼恒召人之宫,是是遽鬼毋所居,罔謼其召,以白石投之,则止矣。”句中的“以白石投之”与《抱朴子·登涉》的“山中见吏,若但闻声不见形,呼人不止,以白石掷之则息矣”中的“白石”说的是同一种东西,这一“白石”以往常被误解为一般的“白色石头”,其实是错误的,所谓“白石”指的正是 “礜石”。汉印中有“左礜桃支”印,疑为道家驱鬼之印,印文中的“礜”和“桃支(枝)”的作用一样,都是驱鬼之物。

乌头

乌头又名菫、川乌头、乌喙、附子、黑附子、侧子、天雄、射罔、奚毒等,《神农本草经》将之列为“下品”,《本草纲目》列为草部“毒草”类。“乌头”是中医使用率很高的一味毒药,主治诸风、风痹血痹、半身不遂,可以除寒冷,温养脏腑,去心下坚痞、感寒腹痛、寒湿,还可以散风邪,破诸积冷毒,补命门不足、肝风虚,助阳退阴。“乌头”为多年生草本毛茛科植物,毒性很强。乌头的有毒成分是乌头碱,学名二萜类生物碱。一般人口服纯乌头碱0.2mg 即可中毒,3—5mg 即可致死。误服乌头会导致心肌麻痹,同时也损害心脏周围神经功能,表现症状是唇、舌、脸及四肢麻木,伴随着流涎、呕吐、烦躁、心慌、心率减慢或心动过速、肤冷、血压下降,早期瞳孔缩小,后期放大,肌肉强直,呼吸痉挛直至窒息而死。至今,南方还有一些地方喜欢用乌头泡酒,因此常常会发生乌头中毒事件。乌头被《中国药典》列为“大毒”之品,民间称其为中国古代“五大毒药”或“九大毒药”之一。《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说:“臣闻饥人所以饥而不食乌喙者,为其愈充腹而与饿死同患也。”《淮南子·主术》:“天下之物,莫凶于鸡毒,然而良医橐而藏之,有所用也。”文中“鸡毒”即乌头的别名“奚毒”。乌头常用于治疗虚羸之人和濒死之病,此即清代周凯在《内自讼斋文选》里说:“病之剧也,虽乌头堇勃亦当用,但审其势何如耳。”

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和胡家草场汉简《医杂方》中都多次出现“乌喙”,又称“毒乌喙”或“毒菫”,用于治疗金枪伤等诸伤和腋臭、痈疽、多汗、风湿等症。除此之外,在马王堆汉墓养生保健类医书中,乌头还被作为春药和长寿药来使用,治疗“老不起”“不起”“用少”(指精液稀少),目的是“除中益气”“醪利中”“近内”。经现代医学检验证明,乌头碱有强心和扩张血管的作用,会使心肌收缩力度加大,速度加快,令人情绪振奋,可见用乌头作为春药和长寿药是有一定道理的。《永乐大典》卷12017“上蔡语录”中载谢显道对尹和靖说:“譬如有人服乌头者,方其服也,颜色悦怿,筋力强盛;一旦乌头力去将如之何?”说明服食“乌头”会让人的身体呈现出良好状态。

在古代医马方中,也经常用到“乌头”,如《元亨疗马集》中治马“揭鞍风”“破伤及诸风病”“水疔疮”等诸方,就都有乌头的身影。《肩水金关汉简》(贰)中有如下一段:“鼻寒,跕足,数卧起,据犀之炊(吹)鼻,以四毒各一桯·肫鼻温,腹不满,据犀,跕足,数卧起,自□押陛犀之灌淳酒二,姜、桂、鸟半升。乌喙、□毒各一刀刲,并和以灌之…… ”(73EJT21:24) 就是有关用“乌喙”等毒药为马治病的记录。

古人认为服食“乌头”可以“轻身捷行”,犹如《水浒传》中的“神行太保”戴宗一样。《医方类聚》卷97“脚气门二”载掺有附子的“治远行脚肿痛方”,效果是“用之可行千里,轻便甚妙”。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中有治疗“走”的诸方,方中基本都有“乌喙”,阜阳汉简《万物》W30说:“服乌喙百日令人善趣也。”都是基于服食“乌喙”会让人跑得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光针对人,还旁及到马身上。阜阳汉简《万物》N006有“乌喙与蟇□节□也,令马□□□□也”,N060有“乌喙与□(卑?)使马益走也”的记载,都说明了这一点。

前文引《山海经·西山经》郭璞注说礜石“蚕食之而肥”,“乌头”却是“牛食之而肥”,胡家草场汉简《医杂方》有“肥牛”方,其中就有“乌头”出现。

“乌头”在古代常被作为“迷药”使用,明代王同轨《耳谈》之二“涪州妖人抹脸儿法”条记载了妖人王大虎、王二虎、王三虎兄弟三人用乌头、花椒、南星、半夏、海竽、砒霜等数十味药制造迷药拐卖人口的事。清代和邦额《夜谭随录》卷1“梁生”条记录了汪、刘二生垂涎于梁生妻之美貌,欲行“就其家为寿,暗置乌头酒中,听其鼾睡,彼时为所欲为”的阴谋,后被梁生妻将计就计,反受其辱的故事;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卷7“孙生”条讲的是孙生采用同窗所献之计,迷奸不肯同房的新妇的故事,其所用的迷药也是煮有乌头的酒。

传世典籍中有不少用“乌头”毒杀人的记录,最有名的就是《国语·晋语》载骊姬“寘鸩于酒,寘菫于肉”一事,《太平御览》卷990“药部”七引《梁冀传》曰:“冀迫杀大家母宣服乌头丸而死。”《新唐书·李宝臣传》载妖人欺骗李宝臣曰:“‘公饮甘露液,可与天神接。’密置菫于液,宝臣已饮即瘖,三日死,年六十四。”唐代张读《宣室志》卷1:“尹君笑曰:‘吾去岁在北门,有人以菫汁饮我者,我故示之以死,然则菫汁安能败吾真耶!’”《明伦汇编·氏族典》卷19记前蜀张扶在高祖宴前斥责王宗佶,“宗佶大惭恨,阴令庖人置菫毒杀之”。以上都是历史记载中用“乌头”毒杀人的具体实例。直到今天,利用“乌头”毒杀人的案件还偶有发生。

因为“乌头”毒性大,很容易被用来行不法之事,所以历代常常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来限制“乌头”的买卖和使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18说:“有挟毒矢若谨(菫)毒、及和为谨(菫)毒者,皆弃市。或命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文中字读为,字字书又作,《广雅·释草》:“,奚毒,附子也。”王念孙《疏证》:“,《玉篇》作。奚毒,一作鸡毒。”“附子”与“乌头”为一种植物的不同部位,所以“对言则别,散言则通”。“奚毒”“鸡毒”“鼷毒”指的是同一种毒。从上引张家山汉简可知,私人持有或藏有菫毒以及私自制作菫毒,都会被判“弃市”的重罪。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简285—386+264—234有“宠于市从不处姓名男子市菫毒一两,两直(值)钱卅五,傅矢三界”的文字,也是涉及买卖菫毒的法律案件,从中可知当时“菫毒”的黑市价格为一两三十五钱。《唐律疏议》载唐律有“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的规定,《唐律疏议》解释说:“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元典章·刑部》之三有“禁毒药”条,其中提到:“开张药铺之家,内有不畏公法之人,往往将有毒药物,如乌头、附子、巴豆、砒霜之类,寻常发卖与人,其间或有非违,致伤人命。”《续通志》卷147“刑法略四”引元代《历代刑制》有“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禁市毒药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的记载。

“乌头”还有一个最大的用途,即用为军事物资。具体包括两种:用于向敌人投毒;用于制作毒箭或涂毒于刀剑。

第一种用途的实例见于《墨子·杂守》篇,文曰:“常令边县豫种蓄芫、芒、乌喙、祩叶,外宅沟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文中的“芒”“乌喙”二种毒药即本文所谈的“莽草”和“乌头”,“芫”即前文谈“莽草”部分中提到的可以毒鱼的“芫花”,“祩叶”两字疑有讹误,但具体原貌已不得而知。此段文句大意是说:“时常令边县人民提前种植与储存芫花、莽草、乌头等毒药,(为防止敌人攻城),城外的水井可以填埋,如果不能填埋,就把芫花、莽草、乌头等毒药放置其中。”《通典》卷152“兵五”“守拒法”条说:“凡敌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药毒之。”其做法如出一辙。

第二种用途中用“乌头”制作毒箭的例子典籍很多见,“乌头”一名“射罔”,即因其用途而来。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简264—379有“时昭持柘弩一张、菫毒矢”,简264—91有“挟菫毒”,简263—17有“侠(挟)菫毒射伤人”,简261—134+263—35有“应以所持弓、毒矢射隆、孝,穿衣”。简文中的“菫毒矢”“菫毒”“毒矢”都是指涂有“乌头”的毒箭。小说《三国演义》七十五回“关云长刮骨疗毒,吕子明白衣渡江”中描写关羽中了毒箭,华佗为他疗伤时说:“此乃弩箭所伤,其中有乌头之药,直透入骨;若不早治,此臂无用矣。”用乌头制作的毒箭当然不光射人,也用于射野兽,如《北史·匈奴宇文莫廆传》载匈奴即有“秋收乌头为毒药,以射禽兽”的习俗,唐代白居易《禽虫十二章》有“豆苗鹿嚼解乌毒,艾叶雀衔夺燕巢”句,白居易自注“乌毒”谓:“箭毒多用乌头,故云乌毒。”用涂有“乌头”的毒箭射杀禽兽,禽兽的肉也极易染上毒,《金匮要略》“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说:“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在提到“毒矢”之后的简20中说:“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文中的“脯肉” 泛指“肉食”,怀疑在简中即指中了“毒矢”的禽兽的肉。

“乌头”除了可以用于制作毒箭,还可以涂在刀剑等兵器上用以杀伤人。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简264—273中有“挟菫毒刃贼杀人”的记录,“菫毒刃”应该是指刃上涂有“乌头”的刀剑类兵器。

关于用于制作毒箭的“乌头”的处置方法,《本草纲目·草部》卷17《集解》引《大明日华本草》说:“土附子生去皮,捣,滤汁,澄清,旋添,晒干,取膏,名为射罔,以作毒箭。”元代李冶《敬斋古今黈》卷9讲了一个病目的农叟用箭毒治愈目疾的故事,文中解释箭毒说:“此射生药箭所用,盖取生乌头汁杂诸毒物熬成者。”明清小说《生绡剪》第十九回“严子常再造奇恩,成寿叔重施巧报”有如下一段:“那些箭头,用乌头药物九次煎淬,中着虫禽,立时便死。”

“菫毒”作为重要的军事物资,禁止私人持有和买卖,但官方却需常备储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19说:“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意思为“军吏和边境县道可以制作菫毒,但毒箭要小心储藏。如果用于追击境外蛮夷或盗贼,可以借给毒箭,但事后必须收回储藏。如果隐匿不归还,超过五天,就要以法律论处”。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中有“菫毒八斗”一项,与其他兵器登记在一起,其作为军事储备物资的性质就更为明显。

以上对出土文献中所见的三种毒药,结合传世文献进行了介绍和阐释。“毒药”虽小,但其背后却蕴含了许多古代的历史事实、物质文化和思想观念,从中可以“以小见大”,对古代世界的诸面相产生更为清晰、立体的认识。

(作者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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