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来袭,我们准备好了吗?
编者按
新一轮产业革命浪潮滚滚而来,数字经济时代正在开启。从大数据、区块链,到近期爆火的“元宇宙”概念,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要想让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就必须解决好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产权问题,让数据合理流动起来、充分利用起来、高效保护起来。从现实世界到虚拟数字世界,站在新的时代起点,本报特开辟“瞭望数字经济”专栏,把目光投向构筑数字时代基石的产权制度设计,观察业界新动向、新实践,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的产权治理之道。本期,让我们从被誉为“元宇宙”世界关键基础的非同质化通证(NFT)开始。
今年以来,NFT呈现爆火态势,从小众话题发展到吸引了全球不同圈层的大量关注。以NFT为基础的一系列“天价”交易标的物都是数字内容,整个过程没有产生实体的转移、交割。反传统的交易方式产生了反常态的交易价格,而其中的关键元素就是:产权。
NFT是“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的简称(鉴于其中文译法在国内仍存争议,本文均使用NFT),它可作为特定数字资产的来源识别工具。目前已有国内企业参与NFT业务,如阿里巴巴的“蚂蚁链”、腾讯的“幻核”及其联合建设的“至信链”、哔哩哔哩的“高能链”等。这些企业往往强调NFT有助于知识产权确权与存证的特性。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蚂蚁链”,其有关负责人表示,NFT“可以帮助明确权利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尊重数字内容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都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作为技术手段的NFT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存证和确权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NFT还存在着原始确权难、停止侵权难、智能合约缺乏监管对策等问题。
不承诺原始确权
NFT的实现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征。无论是图像、视听作品、数字音乐,还是推文、表情包、动图,甚至网络游戏中的“房产”“皮肤”“武器”,都可以被“烙上”NFT以进行永久存证。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暨南大学特聘教授孙远钊表示,因其技术特点,NFT成为对电子档案予以保全和识别的绝佳工具。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邓勇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目前的实例应用中,NFT可作为一种具有相当高信任度的“权益证明”。
应用NFT,“鉴别真伪”似乎不再成为问题,这种认知是对的吗?邓勇表示,NFT的作用局限于一定范围,尤其是尚未解决“原始确权问题”,即“铸造”NFT的一方,并不一定是相关数字资产的权利方。
在国内NFT艺术品的交易平台,这往往被表述为“冒名顶替”。《加密艺术年鉴》主编、“数字化合物”项目联合创始人郭成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在国外的实践中,NFT交易平台往往会推出配套机制进行防范,比如要求艺术家提交审核资料以证明自己是原创者,也有平台在无法销毁NFT的情况下,用“遮蔽”的方式下架过假冒NFT。
还有的案例处在“冒名顶替”和“无可置疑”之间的争议地带。11月,著名电影导演昆汀·塔伦蒂诺表示将发行其1994年作品《低俗小说》中7个“独家片段”的NFT,据业内人士预估,其价值可达数百万美元。但米拉麦克斯影业随即表示,包括发行NFT在内的影片权利归米拉麦克斯影业所有,导演并不对影片拥有完全权利,随即通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对导演提起诉讼。
“目前看,NFT仍然解决不了现实权利主体的匹配问题。”邓勇表示,此类争议的出现,证明了NFT技术本身缺乏对现实权利人的身份识别功能。也就是说,尽管NFT在区块链上的流转过程清晰、前后身份一致、信息溯源便捷,但究其根本,却存在着允许使用未授权作品牟利的可能性,准备购买NFT的消费者应该对此充分注意。孙远钊的表达则更为直接,他表示,NFT就像“图书馆的借书卡”,它只能带你“找到书”,而拥有卡片本身却不等于拥有了对原作品的知识产权,只是在获取的原作品复制件上增加了一个帮助认证的标识,而此认证的源头是否真实无误,还是没有100%的保障。
难以停止侵权
NFT上链后不可销毁的特点往往被认为有利于确权、取证与知识产权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9月发布司法联盟区块链“天平链”,利用区块链提升电子证据的采集效率。据悉,仅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天平链”上链电子数据超过1600万条,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天风证券的研究报告《2021年NFT行业概览:文化与社交的数字确权价值》中明确表达了观点:与NFT相关的中国企业更多从版权保护切入,发挥了NFT数字产权证明功能。
但技术特点往往不止一面,NFT的不可销毁性,既能从证明的角度助力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引发侵权行为难以停止的问题。
NFT的数字协议中天然带有“智能合约”属性,可以为交易提前制定规则。比如,铸造方可以规定,某NFT每被交易一次,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将用来支付给初始卖方,这样卖方将从后续交易中持续取得作品“版税”;铸造方还可以规定,达成特定次数交易后,该NFT不再允许流转,当触发这一条件时,该NFT就成为世间仅存作品。“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以无人工干预的方式自动执行,并且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例如,作者A通过抄袭作者B作品的方式,发售了作品的NFT,并通过订立“智能合约”来持续收入交易版税,经过作者B的起诉与法院多年来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作者A抄袭行为成立,必须停止侵权并对作者B给予经济赔偿。此案在NFT环境中,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对此,郭成表示,即使是法院也无法在公链环境中停止作者A的侵权行为,其“智能合约”不会终止,只会一次又一次地把版税收入打给作者A。孙远钊表示,究竟侵权人存在多少侵权行为,理论上会相对容易举证,也便于权利人和法院据此来计算合理的损害赔偿费用。邓勇则表示,由于区块链的非实名性,作者A甚至可以辩称发售NFT的主体与其处于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并无对应关系,除非法院采取其他手段确认其对应性。
难以监管“智能合约”
区块链环境与现实环境的割裂造就了原始确权问题,区块链环境的匿名性和不可撤销性又造成了难以停止侵权的问题。而NFT的“智能合约”,也可能带来与现实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邓勇表示,“智能合约”类似于现实世界的“格式合同”,但在NFT环境中,买方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难以与卖方进行沟通、谈判和协商。
交易一旦产生,“智能合约”即告生效,这种速度往往令人应接不暇,更缺乏救济途径。郭成表示,区块链文化自始即存在着“区块链即法律”的说法,过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外之地”。他经历过受黑客攻击而丢失数字钱包的事件,想维权时才发现,整个区块链上都没有可以“报案”“维权”的地方。
邓勇表示,许多问题都可以被总结为:现实法院的判决,如何能够影响到区块链环境?若要将现实世界的法律与权利效力延伸到区块链领域,可能还需要大量连接工作。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单一互联网企业设置的私有区块链与实名化数据库相连接,那么在这样的链上,追溯行为人的身份就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孙远钊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现阶段NFT的火爆态势中,炒作成分较大。邓勇则表示,现阶段NFT在虚拟环境中针对数字作品的意义更大,目前谈论NFT参与现实知识产权保护还是纸上谈兵,需要出现实际案例,讨论才会落到实处。
NFT作用于虚拟世界之中,但活动在虚拟世界中的,仍然是来自现实世界的人。虽然NFT的产权流转是无形的,但为无形交易而买单的,仍然是关心现实利益的人。NFT的未来,绕不开现实世界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规则。其能否成为“数字资产确权方案”,还需看其适配现实规则的进度。
责任编辑:牛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