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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份判决书样本,揭开家暴隐秘的细节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一份针对2017-2020年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进行分析的研究报告发布。报告显示,女性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群体,但是近70%案件未提交家暴相关证据;95.71%原告主张被殴打,然而认定殴打的案件并非全部被认定为家暴……

如何看待“看不见”的家暴,如何区分家暴与家庭纠纷?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因家暴提起离婚诉讼的,94.8%为女性

研究报告的1073 份样本中,女性仍然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群体。原告中1017人是女性,占比 94.8%。

被告极少承认家暴行为,明确承认家暴行为的仅5.50%。37.09%的被告在法庭上明确否认自己有家暴行为,24.51%的被告在法庭上未对家暴问题做回应。另有约三分之一的被告因没有出庭未就家暴问题发表辩解意见。

“看不见”的家暴,受困于举证难

报告显示,1073个样本中,未提交家暴相关证据或举证情况不详的占比68%,原告提交证据的仅有29.8%。

不仅如此,提交证据的320个样本中,51.56%的提交仅一份孤证,很难达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标准。

从提交证据类型来看,提交最多的三类证据为:伤情、家暴现场照片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

在现实生活中,照片确实是原告最容易获得的证据,但它的效力并不高,也常会被认定证据不足。

在各样本中,有少数原告证据意识较高,所提交的证据也较为丰富详实。而绝大多数情况,客观上家庭暴力具有隐私性和隐秘性,给原告举证造成了困难,原告举证能力不足。

      人身安全保护令≠认定家暴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正式施行。其中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在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吴扬新接受采访时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免受家暴侵害及威胁,所作出的民事裁定。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对方构成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要进行实体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特别程序,为了能及时保护受害方的安全,侧重于形式审查。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认定家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

反家暴法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这份报告中,殴打为原告主张占比最大的暴力行为,达95.71%。

然而,报告显示,并非认定殴打的案件均被认定为家暴。是否存在殴打就意味着家暴?是否有殴打就会被判离婚?

吴扬新法官介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家庭矛盾争吵,也会相互“动手”。

“这种家庭矛盾引起的相互推搡等肢体冲突,和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不同。”吴扬新法官介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要与一般的家庭冲突区别开。”

一旦认定构成家暴,施暴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施暴方会面临少分财产,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

家暴不是“家务事”,更不是“家丑不能外扬”。对于家庭暴力,法律提出“零容忍”!对遭遇家暴的受害者来说,也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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