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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驰名商标保护发出通知 严格立案主体 强化材料审核

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称《理解与适用》),针对立案主体不适格、办案时限超期、材料审核不严等问题作出相关解释及说明。
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该局累积收到344件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批复认定69件驰名商标。
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包括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包括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3种程序。《理解与适用》明确,《通知》适用于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以及有行政认定记录商标的执法保护。
在严格立案主体方面,《理解与适用》指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但鉴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由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违法案件。
原国家工商总局依申请批复授予13个省份共64个省直管县(市、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的部门驰名商标立案管辖权限,上述批复继续有效。省直管县(市、区)如有调整,需要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在办案时限方面,综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通知》明确“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等要求。《通知》还重申了“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报送材料”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对严格报送程序作出说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及说明,并按照说明准备证据材料。立案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同时审查材料及证据的完备性,对真实性予以核实。具体审核方式包括书面核实和实地核实。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个案中要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对于未注册或者未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理解与适用》强调,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充分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其所代表的品牌价值要通过市场认可体现,而不是通过政府部门认定实现。
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驰名商标正当使用与违法宣传的界限。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驰名商标”字样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超出正当使用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理解与适用》还明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审查认定和执法保护是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认定,立案机关负责结合具体案情,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查处。
为了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对于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和证据不足的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立案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认定记录,对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上述行政认定记录,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在查处商标违法、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认定记录。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即后案与前案请求禁止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二是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
《理解与适用》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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