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必受严惩 这些案件都是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危险作业罪之后,各地应急管理部门随之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并运用行刑衔接制度等与司法机关加强联动协作,合力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希望本期刊发的这些案例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再次敲响警钟。
超市门口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
浙江宁波慈溪市以危险作业罪案立案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执法人员将一起违规存储石油液化气的案件以危险作业罪案立案。
据悉,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联动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门口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其中无牌电动三轮车上装有14.9公斤满瓶装液化石油气罐39瓶、49.5公斤满瓶装液化石油气罐3瓶;依维柯面包车上(无危化道路运输许可)装有49.5公斤满瓶装液化石油气罐4瓶、14.9公斤装空瓶液化石油气罐6瓶,49.5公斤空瓶装液化石油气罐1瓶;门口地上有14.9公斤空瓶装液化石油气罐14瓶。
据调查,该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灭火器等安全设备设施。现场负责人表示,该液化石油气罐系其组织人员放置,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相关储存许可。经查,该场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浙江省瓶装液化气运行安全管控导则》等安全技术要求。据悉,此起案件系慈溪市首起燃气领域危险作业涉刑事案,已被慈溪市公安局依法立案。(柯艳艳 高芳芳)
黑加油点购买汽油后销售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本报讯 “我没什么正经的门道,就是想着搞黑加油点赚点钱,现在很后悔。”被告人陈某说道。近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银海区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购置油车、油罐、计量器等作案工具,从合浦县风门岭某村一民房处由张某波、吴某结、石某亨(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成品油销售点购买汽油,运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某物流园空地处销售。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共销售成品汽油约2万升,销售金额约5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严碧璐 梁冰华)
油坊隔壁储存销售甲醇燃料
甘肃临洮县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本报讯 近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危险作业案。被告人曹某非法储存销售甲醇燃料,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兰州开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某处累计购进价值34万余元的甲醇燃料,在临洮县洮阳镇烟房堡油坊隔壁铺面储存后,非法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37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2021年8月18日,曹某储存的甲醇燃料被临洮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扣押甲醇燃料5.545吨。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曹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虽然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但因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甲醇)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旦发生爆炸,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汪媛媛)
黑加油站开进闹市区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两责任人被判刑六个月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武昌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据介绍,2021年1月至9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且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况下,租赁武昌区堤后街一场地,自行购买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存储柴油,并擅自对外销售柴油。被告人张乙受张甲的雇佣,将小型面包车非法改装,并对外运输、销售柴油及看守场地。
后经人举报,武昌区应急管理局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1年9月10日在上述地点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用于储存柴油的油罐3个、柴油3.8万升、油泵2个、油表2个、加油机1台。经鉴定评估,该场地属未经批准的非法柴油加油点,该非法加油点和车辆内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极其严重,风险极大。两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责编:焦瑞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