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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诉B站赛事视频点播侵权—— 索赔4亿余元!赛事版权纠纷升级

索赔4.06亿元!近日,因认为B站未经授权大规模向公众提供CBA赛事视频的点播服务,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下称中篮联公司)将B站诉至法院,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该案也是目前为止我国体育赛事版权诉讼中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

播放赛事被诉侵权

B站(即哔哩哔哩)于2009年6月创建,早期是一个从事ACG(动画、漫画、游戏)内容创作与分享的视频网站。经过十多年的发展,B站已经成为一个覆盖多领域的多文化社区。据相关数据显示,B站今年一季度营收达50.54亿元,同比增长30%,月均活跃用户接近3亿,月均投稿量达1260万,同比增长44%。

中国篮球协会是CBA联赛所有权利的拥有者。自2017年6月30日起,中国篮球协会授权中篮联公司独家开发、推广和经营CBA联赛的商业权利,包括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享有就CBA联赛全部赛事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

此前,B站曾是CBA联赛上海大鲨鱼篮球队的冠名商,也曾与中篮联公司签约获得2017至2018赛季和2018至2019赛季上海大鲨鱼篮球队主客场比赛在B站上传播的权利。

中篮联公司认为,B站深度接触过中篮联公司享有权利的CBA联赛赛事节目,熟知CBA联赛赛事转播的交易惯例。但在合作结束后,B站大批量、规模化、系统化对次赛季,即2019至2020赛季的CBA联赛节目视频进行商业性使用。中篮联公司认为B站的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商业上严重的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涉嫌版权侵权,而且不正当地攫取了2019至2020赛季CBA联赛节目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利益,扰乱了体育赛事授权播放的竞争秩序,给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在聘请律师团队搜集了相关证据之后,中篮联公司于2021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

中篮联公司在诉讼中指出,涉案视频包括281个2019至2020赛季CBA联赛和全明星周末的全场比赛视频,以及至少416个该赛季的赛事节目集锦视频。就版权侵权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按照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基数金额,同时要求适用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共2.36亿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其损失应参照该赛季的整体商业合作转播权费用计算,即1.7亿元。上述索赔金额共计高达4.06亿元。

作为B站运营方之一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今年7月15日,北京高院驳回了其上诉,这意味着该案仍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中国知识产权报就该案件多次联系采访中篮联公司及B站,截至发稿时,对方均未予以回复。

高额索赔成关注焦点

近年来,包括体育赛事在内的视频领域版权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中篮联公司起诉B站,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一方面,4.06亿元的天价索赔额度,创下了体育赛事领域侵权案诉讼的新纪录;另一方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正式实施,对此案的审理将适用哪些具体条款,或为后续体育赛事的版权纠纷处理提供重要的参照。

经本报梳理,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此类案件焦点常常是涉案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以及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广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关于体育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或者进一步被认定为作品中的视听作品,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予以判断。如果视频在机位拍摄、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角度色度等方面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对于被诉平台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王广巍表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进行了相应规定。在此类案件中,通常需要原告应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此时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否则将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站具有过错的典型因素,可能有网站为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赛事节目热播期、行政机关的预警函、网站从传播被控侵权内容过程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等。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向本报表示,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前几年在体育赛事直播相关案件中,对客体可版权性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北京高院提审“央视诉暴风案”后,体育赛事本身不是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视听作品已经基本成为共识。主流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在拍摄体育赛事的机位角度,镜头切换和拍摄对象选择等环节上,能够体现节目编导和剪辑的个性选择,应该被视为视听作品。至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在非法传播中承担侵权责任,仍要看其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来阻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和反复,“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规则也仍然适用。

“因此,该案更受关注的并非侵权环节或客体问题,而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熊琦认为,此案原告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基于侵权所涉赛事的场次乘以每场比赛的版权许可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再乘以三倍计算。在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额主要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许可费用来计算,所以基于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通常的做法。至于该案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额乘以倍数,要看侵权人是否构成故意,且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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