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营许可证,咋还算非法储存花炮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在棋梓镇客运中心查获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由湘乡市公安局立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侦查。
—-【案情】—-
9月27日14时左右,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棋梓镇人民政府电话报告,棋梓镇客运中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进行救火过程中发现客运中心旁边的门面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获悉案情后,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湘乡市公安局赶赴棋梓镇客运中心进行现场核查与处置。执法人员经对棋梓镇客运中心内18个门面核查后发现,其中第2个门面为起火点,里面存有烟花爆竹,第4、5、6、18号门面内也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97件,而门面分属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当即依法依规对门面内497件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安全转移至专用仓库。
李某、刘某某、魏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客运中心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于10月26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月4日,湘乡市公安局对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分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案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较为特殊,其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场所在棋梓镇下的村组,而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仅限于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和储存,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本案案发地在棋梓镇镇上的客运中心,并非这3人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而这一行为还直接威胁到客运中心人员、乘客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储存场所附近已发生火灾,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点评】—-
多年来,无论批发还是零售,很多经营者在花炮淡季低价大量买入烟花爆竹,等到春节旺季再高价售出。对于经营其他商品来说,这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是,一些烟花爆竹零售者的门店没有足够空间存放大量花炮,于是个别人把花炮存在门店以外的地方,其危害性不必多说。由于以往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仅是由监管部门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惩罚力度相对较轻,违法者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因而屡禁不绝。如今此类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此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烟花爆竹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今后切勿以身试法。
(点评人为河北省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骆涌)
责任编辑: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