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奥运赛场外的较量
8月8日,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2020东京奥运会)在日本东京落下帷幕。在这届奥运会的赛场上,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健儿不断超越自我、实现突破,让世界再次见证了中国精神。在赛场外,一场围绕奥运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战”,仍在进行中。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总台)近日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虽然各方已加大了对涉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但网络侵权盗版形势依旧比较严峻。截至8月3日,共监测到直播侵权链接4759条,点播侵权链接数量超过10万条,涉奥运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还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全球顶级的综合性体育赛事,奥运会历来为世界各地的观众所瞩目,奥运赛事节目的版权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东京奥运会对现场观众人数进行了严格控制,而主要采用“云端”方式进行转播和直播。也正因如此,如何在给观众带来奥运赛事全媒体视听盛宴的同时加强奥运赛事视频版权保护,是赛场外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加强保护不能放松
如今,获得奥运赛事转播权的主要途径是公开招标,获得授权的机构享有某个区域内的独家转播权,并可以对转播权进行分销。在我国,根据相关政策,奥运会等大型赛事的转播权归总台所有,其他媒体或者平台的相关权利均来自于总台的分销。以2020东京奥运会为例,根据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总台拥有2020东京奥运会在中国境内(含澳门)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除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已获得总台的授权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均未获得授权转播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
为加强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版权保护,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开展的“剑网2021”专项行动将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作为重点任务之一,重点打击公众账号特别是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未经授权集中批量在网络平台上传、传播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等行为。此外,国家版权局还将2020东京奥运会相关赛事节目列入《2021年国家版权局第十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明确要求网络服务商不得提供、禁止用户上传2020东京奥运会相关赛事节目、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和断开侵权链接等。
与此同时,总台及获得分授权的咪咕、腾讯、快手等平台也纷纷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总台多次发布版权保护声明,强调未经授权提供2020东京奥运赛事节目的危害性;联合各方加大维权力度,对各类涉嫌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并有针对性地提起法律诉讼等。
然而,中国版权协会及多家专业版权监测机构针对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网络盗版情况进行的监测数据显示,对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网络盗版形势依然严峻:首先,针对奥运赛事视频的侵权数量仍然居高不下;其次,部分重点商业网络平台受利益驱使,故意设置奥运会专区或话题入口,引导用户上传盗版奥运视频,个别重点商业网站已成为短视频版权侵权的“重灾区”。监测数据显示,截至8月3日,个别重点商业网站的累计侵权链接已近3万条,并且在赛事期间持续走高;另有个别商业网站的累计下线率虽然超过80%,但其24小时下线率却不足40%。
“切实保护好奥运赛事节目版权,不仅是对奥运会的尊重,也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接下来,总台将联合各方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坚决查处侵权盗版奥运赛事节目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获利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总台相关负责人表示。
适用何种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果体育赛事节目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其应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如果构成录像制品,权利人则享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权利。然而,由于涉奥运体育赛事节目网络侵权盗版形式多样,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颇为复杂,因此为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具体案件中探讨法律的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詹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涉及公众账号特别是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未经授权集中批量在网络平台上传、传播奥运赛事节目的行为中,如果导致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来观看该节目,相关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网站、APP等未经授权非法转播奥运赛事节目,则该行为落入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之情形,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对权利人广播权的侵犯。而对于大量定性为“录像制品”的体育赛事节目,由于该行为必然减少获授权的直播或传播商的访问流量,损及其经营利益,因此可以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权利人是主张版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需要个案分析。如果公众账号提供奥运赛事节目盗链,需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被链接的网址属于提供侵权作品的,公众号提供该链接的行为应视作帮助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种为公众号内被链接的网址来自于合法的权利人,但盗链破坏或者避开了权利人采取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此时该公众号应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以往的涉奥运赛事节目版权争议来看,不少被诉侵权者会以“合理使用”为理由进行抗辩。那么如何判断利用奥运赛事画面片段进行解说和报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对此,詹毅表示,有两种情形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第一种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比如某单位要制作一部记录重剑冠军孙一文成长的纪录片,片中引用了其在2020东京奥运会比赛时的夺冠画面,这种引用是纪录片一个不可或缺的表达元素。因此,此类使用不会影响比赛节目的正常使用以及权利人的市场利益,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第二种是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比如某电视台在报道女子乒乓球比赛时使用了中国选手孙颖莎与对手博弈的画面,只要该使用没有构成对赛事节目的实质性市场替代,就属于合理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短视频具有全网转发量大、传播速度快、热度周期短等特点,不少短视频平台或者创作者会利用赛事画面片段进行解说和报道,即“二次创作”。那么,该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从使用对象和使用行为两个角度去判断:从使用对象看,需要考量“二次创作”中所使用的节目元素是否包含原作品的独创性要素;从使用行为看,需要考量“二次创作”中对奥运赛事节目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而言,短视频对奥运赛事节目片段的使用包含赛事解说、精彩画面集锦和混剪等多种方式,此类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特定例外情形,然后以该条‘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来对特定情形进行再限制。”熊琦认为,如果该短视频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比如部分个人公众号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使用奥运赛事节目片段。如果短视频发布者以直接营利或者通过“引流”间接营利为目的,该行为则很难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责任编辑:牛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