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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视收听率关键是提高执行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13日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4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不可否认,对于广播电视行业来说,收视收听率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也正因如此,唯收视收听率是举,成为广播电视行业一种公开的秘密;而收视收听率造假,也成为广播电视台之间心照不宣的一种潜规则。基于此,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相关规定,表明治理收视收听率等造假行为,有了规章依据。

  事实上,早在2018年12月,由国家广电总局委托广播电视规划院基于自主技术建设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正式开通试运行。据介绍,相比过去日记卡和收视率测量仪等两种传统的样本户采集方式,新建立的广电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不仅更适用于当前电视节目观看方式多渠道、多样化的新趋势,而且通过数据抗干扰能力的提高,有望从根本上治理收视率造假问题。可以说,新系统的运用,是对收视数据采集和应用的一次重大革新,也为收视数据的统计和应用提供了更丰富的可能性。

  立法之后,治理收视收听率造假行为,关键是提高执行力。如何建立更科学的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如何加大对干扰收视收听率调查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然需要主管部门给予更具体、更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同时,广播电视媒体应摒弃唯收视收听率是举的功利和短视行为,代之以覆盖、品牌、资源等全方位的研发。特别是,应致力于节目创新、品牌打造,以此消解收视收听压力和创收压力,利用各地区的地域差异性,争取频道特色化,进而打造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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