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职能 助力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司法作为法治保障的重要基础,对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具有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人民法院要坚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建构,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在深刻理解和运用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人民司法解决纠纷和规范治理的功能,助力构建起一系列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影响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实施数据战略,积累数据资源,做大做强数据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强调,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数据市场虽然规模逐渐扩大,但是面临标准化、资产化、市场化体系尚未建立,数据交易规则和治理体系有待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加快构建标准框架体系,健全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打造强大数据要素市场,不仅是寻找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更是抢抓未来发展的时代先机。司法作为法治保障的重要基础,对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具有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人民法院要坚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建构,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在深刻理解和运用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人民司法解决纠纷和规范治理的功能,助力构建起一系列数据基础制度。
一是强化数据国家安全意识。数据既是新的生产要素,也是国家的基础性资源,国家安全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底线。当前,数据已经完全融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一旦数据壁垒被攻破,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将受到重大威胁。就数据安全而言,除了直接以侵入行为非法获取境内数据进行跨境转移外,基本商业目的或以商业外壳保障的数据跨境流动活动同样给国家安全带来极大挑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要始终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保护数据权利的政治敏感性,为数据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严格把握法律法规为数据国家安全划定的红线,用好域外追责、刑事责任打击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司法武器,用司法担当捍卫国家数据安全主权。
二是审慎适用刑事惩处责任。《意见》提出,要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基于此,非公共数据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是基础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但其前提是必须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也就是说,使用人只有经产权人授权,方可获取和使用相关数据。如果使用人没有得到产权人授权而获取数据并谋取利益,从企业数据权利的层面,人民法院需要严格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法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通过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协同,推动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在个人数据权利层面,由于数据包含用户的使用习惯、生活情况、通讯隐私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识别出个人身份的信息,因此《意见》明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任何企业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因此,人民法院需要对个人信息形成梯度保护,对民事领域的侵权纠纷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以区分。
三是推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是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的前提基础。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不仅可以进一步细化产权运行机制,为数据要素的充分利用提供路径,还有利于形成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在有效保障数据资源持有人权利的同时,避免企业因数据公开而处于竞争劣势,进一步推动企业开放数据和共享数据,辐射下游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促使形成产业链。随着数据使用形式不断发展,相关侵权违法行为已呈现复杂化、高技术化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知情同意”和“存在法定事由”的内涵,动态运用举证责任,依法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共享共赢。此外,还要把结构性分置中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看作一个探索的开放空间,如是否会出现新的权利担保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和研究。
四是支持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把完善和规范规则作为司法服务数据要素流通的切入点,从三项规则方面予以完善,不断提高保护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的能力水平。第一是数据流通规则。要聚焦数据要素的特点,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为基础构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尤其是在数据的法律属性、数据的权利边界、算法生成数据的权利边界等方面,进一步提炼相关规则,完善数据交易环节。第二是场内交易规则。目前,北京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长江大数据交易所等大数据交易平台已运行多年,按照《意见》“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的要求,今后设立的交易场所会更加注重区域性。因此,在发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时如何判断管辖连接点,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提炼归纳。第三是跨境交易规则。在国内交易规则的基础上,法官还要熟悉域外的数据交易规则,尤其是“阻断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及《阻断法案》等,防止域外国家基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理由阻断数据交易。另外,在破产审判中要通过鼓励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参与预重整、破产重整程序,推动破产企业“重生”。同时,还要妥善化解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纠纷,规范数据中介市场。
五是推动健全收益分配改革。《意见》提出,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在共同富裕推进过程中,如何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收益分配的纠纷时,首先要尊重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则可以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予以认定。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以数据为基础,经算法、分析软件等方式分离派生数据的纠纷,还是利用技术性优势获取他人受保护的数据,实际上会引发利用技术性优势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凭借技术优势提升商业竞争力的不正当行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纠纷时,要正确区分数据的合理获取、算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与不正当获得数据之间的界限,推动构建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此外,在审理涉数据权益纠纷案件过程中还要通过健全评估机制,总结提炼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的裁判规则,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责任编辑: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