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从业禁止”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要真正落实,还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共同努力、互相配合,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与流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员的教师从业资质作了更为严格、详细的规定,此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从业禁止规定,依法惩治教职员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校园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青少年在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被教职人员侵犯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令人痛心。教职员工的道德素质至关重要,国家必须加强校园的人文环境建设,给予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青少年学习和生活中的密切接触人员不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和犯罪前科,确保老师们都是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师长。
近年来,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目共睹,其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受人尊敬、爱戴的好老师,但教师队伍庞大,难免出现打破道德底线、突破法律禁区的个例,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恶化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担负着特殊使命。社会需要努力打造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老师队伍。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依法治教为前提,制度建设是依法治教、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教师入职前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就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涉及教师从业禁止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意见》则进一步明确,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三是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青少年思想比较单纯,生理心理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生活经验不丰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很容易受到不法侵犯,且受到不法侵犯以后往往会忽视法律维权,故法律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特别保护。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告诉我们,由于个体的生活方式受到角色期望和社会制度的限制,在被害预防中仅靠个体的自我防范,预防效果并不突出,有效的被害预防依赖于社会整体被害预防机制的建立。青少年生活和学习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青少年最密切接触的人员是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对青少年负有法律上的帮助、指导义务,他们的素质如何往往会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现代社会对青少年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同样要求陪伴青少年成长的教职员工群体也要有更高的素质要求,绝不能让有过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混进教职员工群体;且教职员工一旦发生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需要立即清理出教职员工队伍,体现对未成年人群体实施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的事无小事,《意见》要真正落实,还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共同努力、互相配合,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与流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守好第一道关,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凡进必查,应查尽查,在资格审查、遴选聘用环节,严格落实入职查询有关规定,对求职者的犯罪记录、思想道德等全面严格审核把关,把有前科、劣迹的人挡在校门之外。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高扬法律利剑,处理好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与处罚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堵住漏洞。另外,对业务主管、举办主体不一致,存在多头管理的办学主体以及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育管理部门、举办方、行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避免出现空档漏洞。
责任编辑: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