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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 网游领域存在六大“霸王条款”

根据此前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9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不公平地限制账号及虚拟道具使用

●条款:如果您连续7天未使用游戏账号,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对该账号及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

●点评:一般来讲,网络平台中的数据可以分为数据资源整体和单一数据个体。不同情况下,网络平台方享有的数据权益不同。就数据资源整体而言,网络游戏经营者享有竞争性权益。但对于某个特定的单一用户数据,网络游戏经营者不享有绝对的专有权,特别是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已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因此,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益,该权益受法律保护。若网络游戏经营者回收账号、删除特定数据的时间间隔太短,或未经事先通知便采取处置措施,对于拥有账号使用权的用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果网络游戏经营者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精简服务器承载压力,则应设置合理的留存期限并设计足够明显的提示流程。
单方面更改游戏内容时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您同意公司对游戏中的任何内容或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角色、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的美术设计、性能及相关数据设置等)所作调整、更新或优化,且不会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游戏道具等应当与宣传展示一致,不应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否则,双方的约定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部分网络游戏经营者在协议中约定的“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部分网络游戏经营者甚至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运营商随意单方变更消费者已购游戏产品的设计、性能,且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以单方规定或概括授权的方式强迫消费者同意此类协议条款。

免除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

●条款:因游戏软件BUG、版本更新缺陷等导致您的游戏虚拟道具等账号数据或游戏数据发生异常,公司有权恢复游戏账号数据至异常发生前的原始状态,而无须向您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不就因用户使用本产品和服务引起的任何损害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因过失或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隐私泄漏、金钱损失等)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格式条款中,网络游戏经营者免除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其实是变相地、不合理地加重用户的责任,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通过“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侵害了用户的权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和责任

●条款:公司对于用户经公司发布的广告、展示而购买、取得的任何产品、信息或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游戏平台自行发布广告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广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管理义务。网络游戏经营者企图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公司自身法定义务与责任,意图使消费者不得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属无效条款。网络游戏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常见的包括免除自身信息安全责任、免除自身对违法信息的审查和报告义务、免除自身对广告的谨慎查验义务等。

强行排除用户权利

●条款:排除用户对其所创作内容拥有的知识产权:用户在本产品中创作产生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素材的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用户不得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
  又如,排除用户隐私权:用户在本产品中生成的全部使用信息,平台有权向其他用户公开,用户确认前述使用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网络游戏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商业自治管理权以实现自身商业利益,但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均属于用户本应享受的主要权利,排除用户此类权利显然属于经营者随意扩大商业自治管理权的边界,应属无效条款。

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条款: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并未事前征求相对方的意见,因此拟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格式合同条款含义明确。

网络游戏经营者作为网络游戏用户服务协议的提供方,若针对某一条款与用户理解有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规定经营者对游戏内容及服务协议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独断,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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