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这是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的务实举措,也是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村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基层民主和城乡治理的实践中,不论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还是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不论是在疫情防控中守住守牢社区防线,还是在共建共治共享中为村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务,村级组织大有作为、大有可为。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村级组织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办事流程不健全、工作机制不规范,造成一些本不该其承担的责任落到村级组织头上,一些公共事务超出了村级组织的能力范围。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一旦被形式主义绑住了手脚、压垮了肩膀,自然也就难以把更多精力用在服务群众、推进发展上来。
正因如此,中办、国办下发《意见》明确要求“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释放了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的鲜明信号。以如此高的规格提出这样明确的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基层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见微知著,对改进基层治理的坚定决心。必须看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最终要靠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落实。只有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才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之所以陷入形式主义的束缚,落入事务主义的窠臼,说到底还是因为权责划分不清晰,造成了基层忙乱、干部疲于应付。这次印发的《意见》提出了很多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要求,比如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这些“不得”可谓直击村级组织的痛点难点,为基层治理划出了硬杠杠。各级要严格遵守、不折不扣落地落实。
松绑减负只是手段,让村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努力在服务群众、乡村振兴中有更大作为,才是根本目的。这就要求必须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村级组织履职尽责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设计和改革优化;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提升村级组织高效运转、更好承担公共服务事务的水平。《意见》在村级组织体制机制建设上着墨不少,提出“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
坚持破立并举,既在破除形式主义上下功夫,又在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上出实招,必将有力推动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在乡村振兴中作出新的更大成绩。
责任编辑: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