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广告抄袭无限套娃?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小满节气当天,由刘德华出镜拍摄的一支奥迪广告视频发布后引发了全网关注,而时隔一天不到,该视频又因涉嫌抄袭再度引发了全网热议。
“这支广告视频紧扣了刚刚过去的‘小满’节气,由刘天王浑厚深情的男中音,娓娓道来中国人崇尚小满、不刻意追求大满的哲学,从而呼应奥迪品牌的调性。但很快,一位网名叫@北大满哥 的博主,上传了一支对比视频。从该视频可以看出,奥迪广告的文案,几乎逐字逐句与‘北大满哥’在去年小满发布的另一支视频文案完全相同。瞬间,深陷‘抄袭门’的奥迪,甚至殃及了刘德华,被一起送上热搜。”在知名法律博主@樊百乐 看来,这几乎是一道关于著作权侵权的送分题。
@樊百乐 表示,侵犯著作权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换成大白话说,就是“中国节气里有小暑也有大暑,有小寒也有大寒,但唯独有小满却没有大满”,这样的一种理念或者思想,其实很难讲有多么大的原创性,张三这么提过,并不能禁止李四也阐述类似的概念。所以,如果奥迪的广告文案,只是借鉴了这个思想,但通过自己的语言风格和修辞手法表达出来,很难讲这种借鉴属于抄袭。
对于有网友指出,“北大满哥”小满视频中提到的一些话语,早在2017年就有其他博主刊发过,@樊百乐 认为:“‘北大满哥’的小满视频属于一个整体上具有原创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它虽然与之前有些博文内容重合,但增益了很多原创内容,具有独特的表达方式(修辞、语言结构,后面还附了一首自己改写的蔡襄的诗),已经足以独立于2017年的内容。”
“但令人咋舌的是,奥迪广告视频的文案与‘北大满哥’的原视频却有着像素级的雷同。”@樊百乐 说:“如此一来,著作权法就可以如释重负,根本不用考虑两者思想上的近似,直接根据两者‘表达’——即作品呈现形式——的实质性类似,再加上‘北大满哥’之前视频已经发表这一事实,可以轻松认定奥迪的抄袭成立。”
果不其然,奥迪在事件发酵后第一时间,非常明智地迅速发布声明,向“北大满哥”和刘德华先生致歉,并且表示,本广告视频由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提报并执行。同时,全面下架本广告视频。随后,上述广告创意代理公司上思广告也发布声明,称由于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对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和一汽奥迪品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深表歉意,承诺尽最大努力弥补原作者的损失。
这是起典型的抄袭事件自不待言,但作为声音和形象出现的刘德华先生是否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呢?
@樊百乐 指出,在一个经典的广告行为中,可能同时存在着广告主(奥迪)、广告制作者(上思广告)、广告发布者(视频平台)和广告代言人(刘德华)等多个角色。很多消费者现在都已经知道,广告代言人不能置身事外,很多时候要对广告内容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更多地是跟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代言人不能没有使用过商品,就信口开河商业互吹;对于商品、服务的相关成分、功能、效果,不能拿着稿子就念,必须要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否则消费者由于信任代言人,买了假货劣货,代言人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樊百乐 认为,如果代言人念的稿子,是抄别人的,代言人需要负责吗?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不需要。因为这已经超出了法律对代言人审查义务的范围。
不过,在另一位知名法律博主@唐有讼 看来却并非如此。@唐有讼 认为,刘德华本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尽管刘德华是被坑了,但是从行为的表现看,是刘德华本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事广告活动,并据此获得巨额经济报酬。这种未经许可即使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侵犯著作权的德华还据此获得了了广告费,因此被侵权人北大满哥,据此可能会获得天价赔偿。当然,这里面奥迪汽车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本身也可以作为侵权主体来看待。”
那么,刘天王可以索赔吗?
@樊百乐 认为,可以。“因为像这种代言合同,一个常见条款是,代言人要求广告制作方或者品牌方提供的广告物料,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得违法、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代言人有权向对方追偿。”
“这次事件中,我们目前不清楚刘德华是跟一汽奥迪直接签的代言合同,还是跟广告代理公司签署的。但无论如何,大概率他的代言合同中,都会包含上述追偿条款。退一万步说,刘德华的合同里没有写进这个条款,笔者仍然认为他有权索赔。因为,由于刘天王对合作方的信任,才拿着稿子声情并茂地照本宣科,结果把自己搭进去了。这是个非常明显的违约行为,而且对刘天王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上述保证作品物料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条款,应当属于一个无需言明的合同默示条款,于情于理,事情搞成这样,刘德华先生都是有权获得赔偿和道歉的。”樊百乐表示。
而@唐有讼 也认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要追究文案设计者的责任。刘德华自己应该不会故意去网上找一些文案去侵权,奥迪自己也不会蠢到自己去找一篇侵权文案作为自己的广告,这背后大概应该是广告公司搞的事情。谁的责任谁承担,如果德华或者奥迪赔偿后,可以找广告公司追偿。”
责编:焦瑞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