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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联姻”剧本杀需过版权关

近年来,我国剧本杀市场快速发展,有报告预测,2022年剧本杀市场规模将达到238.9亿元。市场的火爆也吸引了影视方的加入,许多影视公司与剧本杀发行方“联姻”,利用剧本杀的游戏体验,丰富影视IP的变现形式。比如《刺杀小说家》《唐人街探案3》《庆余年》等多部影视IP改编的剧本杀一经推出,就获得了不错的市场反响。

影视改编剧本杀方兴未艾,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相关版权问题需引起重视。

改编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作品,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将影视作品改编为剧本杀需获得授权许可。

沉浸式剧本杀包含文字、插画、音乐、视频等多种内容元素,涉及到的授权主体较为复杂。而由IP改编的影视剧本是演绎作品,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改编方需根据“双重权利,双重授权”的规则向影视作品制作者和原著小说作者获得授权,而对于影视剧本和其他存在于影视剧中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音乐等,改编方需要获得其单独授权才能改编或者使用,但前提是影视作品与其相关的作品仍处于版权保护期内。

除了明晰权利归属获得授权外,其改编授权许可合同内容也需加强关注。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合同约定不明时常会引发纠纷,比如小说《诡案组》因授权范围约定不明而引发改编争议等。因此,结合影视剧本杀改编热这一趋势,笔者认为,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改编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即是否为专有改编权。非专有则意味着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可授权多人同时进行影视作品的改编。如果有第三方的同步改编发行可能导致剧本杀发行方收益减少。其次,改编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影视改编可进行多种形式的改编,比如游戏、小说等,剧本杀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授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改编为剧本杀这一形式。最后,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可通过约定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以防对改编作品流转的失控,违背自己的本意;限制改编权行使期限,督促对方及时改编作品,以防对方囤积IP。

另外,获得授权改编后又被原著作权人起诉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况多发,如何在授权合同中规避此类涉诉风险也需要关注。

剧本杀是一种新的内容创作形式,改编势必要突破影视作品的一些限制。我国法律对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边界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究其现实原因,双方未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商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限制,并且制片方未征求原著作者的意见就将改编后的影视作品投入了市场,引起原著作者的不满而加剧了矛盾。因此,针对影视的剧本杀改编的新动向,笔者建议,双方可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做出明确限制或者约定剧本杀作品改编完成后投入市场前应向原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展示,获得认可并做出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书面确认。依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剧本杀作品推向市场后一定程度上规避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在影视作品改编为剧本杀的过程中,剧本杀创作者要提高版权意识,尊重他人著作成果。同时,笔者建议,行业应对影视改编剧本杀的发展总结分析,形成一个可供行业参考的合同范本,来规范剧本杀行业版权秩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责编:焦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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