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门诊慢特病试点跨省直接结算
近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试点,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根据《通知》,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种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纳入试点人群范围。试点地区在已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
《通知》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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