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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地方立法 优秀案例推广交流 |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法规样本——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出台。从纵向来看,《条例》从方案预案的编制,到隐患的排查和检查督查,到日常的治理,再到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环节的设置,覆盖全流程;从横向来看,《条例》涵盖洪水、干旱、内涝、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多个类型的灾害,基本涵盖了广东省“三防”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次生灾害,是对多年以来广东省内形成的“三防”工作好的做法的汇总。

《条例》于2014年开始谋划起草,2019年出台,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驱动。宏观层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广东省“三防”法律体系亟须完善。当时,除了防洪法、防汛条例和抗旱条例以外,广东省只有一个省政府规章,名为《广东省关于防汛抗旱防风的若干规定》,其位阶较低,且规定较为粗糙,不适应当时“三防”工作需要。尤其是在对广东来说涉及面非常广、影响非常大的防风工作方面,实际上没有一个省级层面的法规予以保障,整个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中观层面,防灾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其中设施的恢复、设施建设的招投标等相关工作都亟须相关制度规范。微观层面,具体工作执行中存在较多阻碍。例如,村镇的防灾能力较弱,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缺乏合法性依据。再比如,内涝防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职责,但法律责任却不明确。基于上述原因,《条例》得以制定并实施。

该《条例》主要有几大亮点。

第一,相对于上位法,《条例》对防风作出了非常系统的规定。第二,针对内涝防治问题,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紧急应对都作了系统性规定。第三,《条例》实现了由减少灾害损失到降低灾害风险的转变,对提升防灾能力建设方面工作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第四,对上位法中关于“三防”工作的责任进行了细化,例如针对上位法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

对负责人追责问题制定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包括细化了网格化管理要求等。第五,《条例》明确要求加强村镇一级的“三防”能力。此外,一些细化措施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包括明确规定强制转移措施,为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五停”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等。《条例》还对预制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在预判有灾的地方进行队伍和救灾力量的预制,这些都是在总结当地实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新举措。

除了对一般汛期设置汛限水位的规定外,《条例》针对抗旱工作设置了一个最低限制水位,即为了保饮水、保基本用水,对水库的蓄水水位作了相应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条例》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行政化色彩较浓,对经济手段、社会手段的规定较少,对于社会力量的动员和管理,包括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较弱。同时,对风险管控的相关规定体现得还不够充分。(作者单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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