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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集中15天,开展拉网式大排查

日前,四川省安委办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明确市(州)、县(市、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监管,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查处或立案侦查。

《通知》要求各地重点严厉打击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等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从即日起,集中15天时间,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梳理汇总排查情况,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

对摸排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问题,《通知》要求各地逐一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在监管监察方面,《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停产矿和即将关闭退出矿管控措施。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履行分片联系督导职责,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对关闭退出矿山、废弃矿山,各地要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巡查机制,防止盗采资源等行为。

责任编辑: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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