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 作业前未检测记录有毒有害气体 云南富源县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案件办理移送线索后,立即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固定式熔炼炉燃气管道未设置快速切断阀,铝水铸造流程设置的应急储存设施容量不足;固定式熔炼炉配置的流槽接口位置液位传感器,未设置在流槽与模盘接口,高温铝水出口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固定式熔炼炉设置的紧急排放阀设置不规范,目前位置与流槽距离较远,影响紧急排放效果;固定式熔炼炉深井铸造作业现场未设置有限空间作业警示标志;2022年2月17日在4#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提前30分钟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记录;未履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1日,富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违法行为涉及工贸行业专项整治“铝7条”明确规定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同时反映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在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极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进行处罚,既警醒企业相关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又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