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布5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典型案例
6月6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5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之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爱学、不想学、不愿学,缺乏有效学习,对自身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未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2022年11月30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大龙开发区安监局对贵州弘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模具、拌料、仓库、检验等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2022年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贵州弘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今年3月31日,贵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贵州香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白酒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以及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2022年5月24日,遵义市绥阳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绥阳盛达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规定,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今年1月16日,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安顺市霖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内等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安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2.9万元罚款。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2022年6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应急管理局对平秋镇便大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鉴于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