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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受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担责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官某甲承担30%侵权责任,被告官某乙监护人承担70%责任。

案情

2021年2月11日(农历大年三十)晚上,官某甲携带烟花来到始兴县某乡镇广场准备燃放。其间,在附近玩耍的官某乙擅自点燃官某甲烟花,烟花碎片击中了正在广场跳舞的朱某的眼睛。事发后,朱某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因本次事件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15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危险性,燃放时应选择远离人群的地点。但被告官某甲却选择将烟花带到人员众多的广场进行燃放,显然对烟花燃放地点的选择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官某乙,其于事发时将近10周岁,理应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知晓烟花燃放不当会对他人造成损伤。在未经官某甲许可的情况下对烟花进行燃放,官某乙系直接侵权人,对朱某的损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结合两人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定官某甲对朱某的损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应向朱某赔付2.15万元,扣减已经赔付的1.2万元后官某甲还应向朱某赔付9000余元;剩余70%的损失5万余元由被告官某乙负责赔偿。

另因本案事发时被告官某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官某乙应赔付的金额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侵权责任的方式是:如果是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如果被鞭炮炸伤,在维权时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比如报警、寻找目击证人证明受伤的事实,另外还需要保存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在侵权责任举证过程中能够证明自身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无法举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本案中官某甲燃放烟花,其是否在人员密集地燃放,可证明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受伤的第三人也需向法院提供证明自身受伤的证据,以及伤情与燃放烟花的因果关系。

声声爆竹响、朵朵绚烂烟花的绽开确实会给新春佳节增添热闹和欢乐,但大家一定不可忽视其危险性,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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