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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 准确把握减免条件 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该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即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根据“减免责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有10项,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1项,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0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等。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执法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准确理解“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履行限期整改、复查验收等执法程序。限期整改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处罚。

该厅强调,要加强普法宣传。对“减免责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各级应急部门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感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同时,要确保执法公正。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减免责清单”列明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免责清单。

此外,该厅明确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责任编辑: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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