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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侵害“三农”利益 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涉农公益诉讼

近日,安徽省消保委诉张某龙等7名被告生产、销售假化肥公益诉讼案在定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诉讼,来自滁州市、马鞍山市的1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旁听。

据了解,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养分约33%(国家标准45%)的不合格假化肥,用已注销肥料企业的恒鹭、顺香、史大力、施益田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并通过张某明等6人销售给滁州市辖县市的几百家农资店,使其流入市场。

化肥中的钾肥是稳定农作物产量的关键,它能够促进农作物光合作用,促进农作物结果和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从而提高农业产量。安徽省消保委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化肥”不仅侵害众多农民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可能危害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决定对张某龙等7人提起公益诉讼,并得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庭审中,安徽省消保委对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指控,根据查明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案件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和出庭意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对“三农”利益造成侵害,尤其是对粮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必须依法严惩,并就该案对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进行了翔实论证,对农资经销商、旁听群众等进行了法治教育,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自觉性。庭审未当场宣判。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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