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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6月施行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严格推进规划实施,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利用。根据遗产资源分布,合理划分大运河文化带的核心区、拓展区和辐射区。加强大运河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同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

《条例》规定,要统筹建设传习所、传承基地、展示中心等保护传承设施,鼓励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做好非遗成果保存工作。实施大运河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生产性保护,扶持、宣传、推广老字号品牌。推动非遗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开展非遗研究。

《条例》明确,要加强文化遗产科学利用,在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发展大运河航运、旅游等,重点打造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建设运河枢纽城市、发展运河重点城市、打造运河水岸市县、培育沿河特色城镇。利用历史遗留的老作坊、旧厂房等工业设施,发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高附加值产业,推动工业遗产活化利用。发展大运河沿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强文化遗产资源转化活力。

责编:焦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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