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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印发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6种行为被列为失信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发布。《规定》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等6种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比较突出。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规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自身职责,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印发《规定》。

《规定》将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在对失信主体采取管理措施方面,《规定》第九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规定》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6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除对失信主体采取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都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信用激励、信用承诺以及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继续推进相关工作探索开展。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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