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消灾”行不通
法官说法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后,个别企业或用工单位心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不报或瞒报事故,企图以“花钱消灾”的方式蒙混过关,其性质恶劣,不但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对两起行政罚款案件当庭宣判,依法维持了煤监部门对某煤炭公司隐瞒事故不报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2014年,某煤炭公司所属煤矿分别发生瓦斯窒息事故和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煤炭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群众举报,煤监部门于2019年11月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涉事故(瞒报)开展调查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煤监部门就这两起事故对某煤炭公司作出各处罚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煤炭公司以事故已发生七八年之久,行政处罚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期限为由,不服煤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合法性,判决驳回某煤炭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煤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市中院。
石嘴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某煤炭公司作为生产单位,在事故发生时未如实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发生的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煤监部门对某煤炭公司的瞒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期限。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嘴山市中院依法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介绍,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后,个别企业或用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不报或瞒报事故,企图以“花钱消灾”的方式蒙混过关,其性质恶劣,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石嘴山市中院坚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与行政执法机关同向发力治“瞒”,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助推企业健康发展,让用工者知敬畏“不敢瞒”,让从业者知轻重“不去瞒”,让从业者增强责任意识“不想瞒”,在司法审判中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牛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