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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探索行政裁决新方式——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 提高行政保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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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先行裁驳,另行请求”方式审结了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据了解,这是国内首起通过该工作方式审结的行政裁决案。

“这是我从业多年以来代理的专利诉讼中,唯一一起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采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方式审结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该方式提高了行政保护效率,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不久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银行)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梅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邮寄的行政判决书,她代理的案件一审胜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她难掩心中的喜悦。

作为一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王小梅代理了许多起专利纠纷案件,而这起行政裁决案件让她印象最深,因为这是国内首例由知识产权局通过“先行裁驳、另行请求”方式审结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那么,该工作方法具体指的是什么?其具有怎样的优势,又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缘由:一起专利纠纷

一切要从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说起。

王某某是某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权利人,2018年7月10日,其以光大银行涉嫌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同年7月1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有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9月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中止该案的审理。

2019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11月,该案被请求人光大银行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恢复该案审理的申请。然而,该申请遭到了王某某的拒绝,其认为,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自己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无效决定尚未生效,不应当恢复审理。

2020年11月1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王某某发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恢复审理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裁决,驳回请求人王某某的行政裁决请求,撤销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案。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该裁定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进行了“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创新,即在驳回王某某提起的行政裁决请求的同时,明确“若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请求人王某某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对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裁定,王某某不服,于2020年12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裁定,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某针对该行政判决已提起上诉。

裁定:创新工作方法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手段,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在实践中,各地知识产权局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这样采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方式审结案件的,在国内尚属首次。

对此,该案主审员郑晶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考虑到行政裁决程序的效率性,合议组认为长期将案件处于中止程序对被请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请求人王某某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缺乏权利基础,其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经慎重考虑,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基础上,又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行政裁决决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王某某若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专利,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程序。”郑晶晶介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此次创新,法院在判决中予以了肯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目前,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且法院相关判决维持了该无效决定,因此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处于不稳定状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决定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效率的要求,应予以维持。

王小梅告诉记者,她和很多同行对该决定进行过多次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决定既体现了行政保护的高效率特点,也体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对于其他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决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责任编辑:牛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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